专利无效宣告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或者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未经实质审查而授权,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
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多被专利权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侵权指控釜底抽薪。对业内特定技术,业者认为专利权产生不正当垄断的,也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流程:
1.双方签署委托协议
2.专利代理人指导客户搜集相关证据
3.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4.客户确认并上报
5.专利评审委员会受理
6.专利评审委书面审查
7.专利评审委主持口头审查
8.专利复审委做出决定(维持有效或者宣告无效)
9.立即将决定告知客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在8个月左右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