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之会员登录注册功能

    PC版登录注册功能说明● 在注册页面注册新的账号● 用已注册的账号进行登录● 忘记密码时通过注册时的信息找回密码注册账号第一步:进入登录页后选择“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第二步:输入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确认密码。然后输入手机号码并在输入完成后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来获取验证码信息,把手机接收的验证码输入至验证码输入框后点击立即注册。验证码接收图(事例)登录已注册的账号第一步:进入登录页后,直接根据自己注册的账号或手机号和密码输入到输入框内,然后点击提交即可登录找回密码功能第一步:在登录页面找到“忘记密码?”按钮并点击第二步:进入找回密码页面后,输入需要找回密码的账号,并通过注册时输入的手机号码验证验证码找回。找回成功会直接跳转至登录页面,直接使用新的密码登录即可

    默认栏目 2019-03-08
  • 元旦放假通知

    放假通知亲爱的同事、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法定休假的规定,现将元旦放假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放假时间:*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共计3天。 * 2019年1月2日星期三恢复正常上班。在此祝福大家元旦快乐!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18-12-27

    公司动态 2018-12-27
  • 海关备案的流程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权利证明文件: 申请商标备案: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申请专利备案: 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 1 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 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申请著作权备案: 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 3、提供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默认栏目 2018-12-05
  •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海关备案是指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根据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不再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前提,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货物。但是,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预防将来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商标 专利 版权均可作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默认栏目 2018-12-05
  • 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是指对某种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行定性定量的全面研究,从而对其利弊得失作出综合评价的技术。其中评估较多的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一、专利评估专利权定义: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评估的重要性1、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品牌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3、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4、资产交易的需要。5、激励投资者信心。6、有利于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7、专利权质押融资。8、专利权出资、增资。9、经济谈判的需要。10、为侵权赔偿提供依据。11、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二、非专利技术评估非专利技术定义:亦称专有技术,从经验或技艺中总结获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为有限管理人员所掌握,未获得专利权、尚处于保秘状态的,对完成产品生产或经营过程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知识和特有经验。包括:研究手段、生产方案、设计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规范、制造技术、操作技巧、材料配方、测试方法等。非专利评估的重要性1、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品牌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3、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4、资产交易的需要。5、激励投资者信心。6、有利于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7、专利权出资、增资。8、经济谈判的需要。9、为侵权赔偿提供依据。影响非专利技术价值的主要因素:技术因素、人才因素、产业因素、经济寿命、特殊因素、开发利用方案、保密措施等。

    默认栏目 2018-12-03
  • 商标评估

    商标权定义: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评估的重要性:1、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标权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3、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4、资产交易的需要。5、激励投资者信心。6、有利于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7、商标权质押融资。8、商标权出资、增资。9、经济谈判的需要。10、为侵权赔偿提供依据。11、提高企业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成功率。12、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13、提升企业品牌凝聚力。影响商标权价值的主要因素:1、企业历史经营收益状况;2、企业未来盈利空间、成长能力;3、商标现状: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默认栏目 2018-12-03
  • 品牌评估

    品牌本质是一个资产池,是知识产权范畴。品牌的价值与品牌名称、品牌标识物、品牌知晓度、品牌忠诚度相联系,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以商标权价值为核心,是商标概念的扩展和延伸。品牌评估:品牌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从专业评估的角度,可以理解为整体无形资产,是企业除有形资产之外的全部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以商标权作为符号代表,核心价值主要包括产品、技术、市场、资源、管理水平、企业文化、商誉等。品牌评估的重要性:1、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品牌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3、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4、资产交易的需要。5、激励投资者信心。6、有利于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7、经济谈判的需要。8、为侵权赔偿提供依据。9、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10、提升企业品牌凝聚力。影响品牌价值的主要因素:品牌寿命、品牌名称、发展趋势、品牌个性和意象、品牌产品类别、品牌产品功能、品牌产品质量、消费者态度、品牌认知度、消费者购买倾向、品牌媒体支持、品牌产品的市场表现、品牌产品的服务、品牌更新程度、品牌忠诚度、品牌联想度、品牌美誉度、品牌的保护、品牌政策支持、品牌的行业领导力。

    默认栏目 2018-12-03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第一条定义 (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7年10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 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公布、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的《程序规则》的补充规则。 (四)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 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范围 (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 (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者 2、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或者 3、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方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中心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或者案件经办人所确定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外附加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四条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 (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自行联络。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寄(邮政快递)的方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联络。任何邮寄文件,若为国内邮件,则在投邮后四(4)日视为收到,若为国际邮件,则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收到。对于以即时联络方式传送的文件,文件传送的当日即为接收日。 第五条投诉 (一)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投诉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或者www.odr.org.cn)上公布的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按照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三)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人缴纳的程序费用后,按照《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四)案件程序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送达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之日视为正式开始。 第六条答辩 (一)被投诉人应于案件程序正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被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或者www.odr.org.cn)上公布的答辩书格式文本制作答辩书,并按照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第七条中心对投诉书的审查 (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后,可以就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请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予以确认。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的确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程序费用后,按《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所限定的期限内对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投诉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 第八条专家指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当事人可查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1、争议的性质 2、专家的可获得性 3、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4、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5、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九条公正与独立 (一)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候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产生不公正或有碍当事人间争议得以及时解决的情形。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而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专家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三)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中心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替代专家。 第十条专家组裁决 (一)裁决书应当以电子文本形式作成。裁决书应当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并由专家确认签署。 (二)专家组应当在其组成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裁决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如遇特殊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十一条裁决的公布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三(3)日内将裁决书以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将裁决书全文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列明: 1、案件编号 2、争议域名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4、案件裁决 5、裁决公布日期 第十二条裁决之修正 (一)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中心,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二)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七(7)日内,可就前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十三条书面陈述的字数限制 (一)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九款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书和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不含标点符号)。当事人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关字数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对超出字数限制以外的文字不予考虑,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其裁决书的长度,不受上述字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即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仅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无权就与域名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二)当事人双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应当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十五条费用(人民币) (一)案件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如下:专家组构成争议域名数量收费总额(元)管理费(元)专家费(元)一(1)人专家组18,0004,0004,0002 至 512,0006,0006,0006 至 1016,0008,0008,00010 个以上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三(3)人专家组114,0006,0008,000首席:4,000其他:2,000/人2 至 520,0008,00012,000首席:6,000其他:3,000/人6 至 1024,0009,00015,000首席:7,000其他:4,000/人10 个以上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二)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三(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域名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限内未依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并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的,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书面告知,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三)依本《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四)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承担。在投诉人选择一(1)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3)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五)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任何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责任的排除 (一)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专家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二)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心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修订 在遵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适时自行对本《补充规则》予以修订,并在征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解释 本《补充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 本《补充规则》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2007年3月17日施行的原《补充规则》同时废止。

    默认栏目 2018-12-03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第二条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程序规则》制定的《程序规则》的补充规则。 (十三)《简易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的适用于《解决办法》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快速程序规则。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二)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第六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数)提交。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九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第十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第三章 投 诉第十一条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投诉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三条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第十四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经审查认为投诉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书面通知,其投诉被视为撤回。第十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第十六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四章 答 辩第十七条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第十八条答辩书应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八)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第二十一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第二十二条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第二十四条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第二十五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第二十六条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第二十七条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第二十八条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第三十二条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第三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且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除外。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第三十六条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第三十七条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第三十八条专家应在确认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第三十九条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第四十条裁决书应以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第四十一条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进行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第四十二条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第四十三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三日内将裁决书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四十四条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书的全部内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章 费用第四十五条投诉人应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或《简易规则》的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支付固定的程序费用。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审理,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 在其他情形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有费用应由投诉人承担。第四十六条在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及《简易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第四十七条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五十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也可以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适用于《解决办法》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简易规则》。第五十一条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程序规则》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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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第十一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第十二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第十三条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第十五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第十七条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第十九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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