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小巨人

    项目简介  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研发后补助专项旨在鼓励、引导进入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开展创新活动。项目好处  2014年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100家,并按企业上年研发经费的6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60万元。申报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  1.2013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要求近三年平均增长率20%以上。  2.2013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1亿元—2亿元以下的企业,要求近三年平均增长率10%以上。  (二)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企业2013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四)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五)近3年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1件进入实审阶段;或获得实用新型、观设计等4件以上, 或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六)成立满3年以上,即2011年1月前成立的企业。  (七)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建立较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  (八)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的不再申报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默认栏目 2018-11-29
  • 创新型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

    项目简介  创新型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旨在鼓励、引导进入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开展创新活动。项目好处  2014年认定市创新型企业20家,并按企业研发经费的2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重点为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申报要求如下:  (一)企业上年销售总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企业近2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年均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比例不低于5%。  2.年均销售收入在2~5亿元,比例不低于4%。  3.年均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企业拥有独立健全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  (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5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含博士、硕士)人员数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20%。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企业近2年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近5年内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件(项)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拥有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10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5项。  (六)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有标准化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七)企业应具有与市场相适应的完善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以及健全工会组织和适应本企业发展的企业创新文化。

    默认栏目 2018-11-29
  •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

    项目简介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旨在支持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科研活动,培育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成为新一代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项目好处  拟定3000万元,分3年划拨。评选2015年珠江科技新星100名,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70名,企业30名。每人每年资助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3年共30万元。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申报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备扎实专业基础,创新能力强、学术思想活跃,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参与过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并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且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的科技人员。  2.在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等研发机构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五名或广东省、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三名的科技人员。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推荐的科技人员。  (二)申报人所带课题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所在单位的科研方向,并列入单位的重点科研课题,技术成果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2.课题有利于推动前沿科技发展和提高科研、生产总体技术水平,具体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三)其他条件。  1.申报人所在研发团队应为由一个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能胜任研究任务、学科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组成,并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本专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2.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支持相应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具有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的计划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验基础和设备条件,以及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3.已经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包括入选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等),或已成为  4.高校原则上申报不超过20项,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项。项目流程及材料  (一)提交证明材料。要求编写目录和页码,除代表性论文、论著外,其它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中被SCI、EI、ISTP等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必须提供有检索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  3.参与过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的证明。  4.科研项目获奖证明和个人取得荣誉证明。  5.科研团队成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前三名)。  6.符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的申报人须提交单位主要领导的推荐书。  7.申报单位配套资金承诺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默认栏目 2018-11-29
  •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本专项面向在我市区域注册登记,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本地的企业申报。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2013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提供研发机构运行的必要资源,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要求不低于4000万元。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2013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建设期内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400万元。  3.具备研发场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要求不低于240万元。  4.组建的研发机构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  5.已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6.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说明:企业研发机构通过验收后,可按要求申报市级工程中心。  (二)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已通过验收的市级工程中心,科技实力雄厚,拥有国内行业领先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能力。建设期内要求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00万元。项目完成后对企业发展和本行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显著。  (三)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我市获得2014年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 申报要求  (一)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项目执行期统一为2年(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组建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经费专款专用,列专账管理,按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预算开支。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已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单位不得申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已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企业研究院。  (四)今年1月至5月期间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单位,可申报本次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5月后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于明年本专题申报期内申报。项目流程及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或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编写)。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必备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4.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大中型的企业必须提供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其它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  (三)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必备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级工程中心立项通知复印件。  3.国家级工程中心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  (四)可选附件:  1.获市级或以上立项项目的立项证明。  2.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及获奖证书。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

    默认栏目 2018-11-29
  •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好处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形式分为:补贴、贴息、招标。(一)补贴1、本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20万元。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升级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30万元。2、凡获得上年度科技部、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经费支持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列入补贴项目。3、支持当年市级重点攻关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行业科技进步的公益性项目、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4、用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设立的重大科技工作和任务申报条件  (一)我市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攻关、火炬、星火、信息化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二)市内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项目。(三)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产业关联度强的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默认栏目 2018-11-29
  •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项目简介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力量将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推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广大农村和工矿企业范围推广应用,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同时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的转变作出贡献。项目好处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国家和省重点科技计划,旨在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一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成果进入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尽快形成规模效益。对部分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申报条件  计划指南项目的选项原则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②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中试验收或鉴定,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③投资效益好;  ④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能形成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默认栏目 2018-11-29
  • 国家级火炬计划

    项目简介  火炬计划是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于1988年8月经中国政府批准,由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的宗旨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发挥我国科技力量的优势和潜力,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申报条件  1. 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 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 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 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 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默认栏目 2018-11-29
  •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组织开展我市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8〕9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及系统注册说明自2018年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开展。企业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以下简称“省网办平台”)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需先在国家高企工作网(用于注册、备案和企业更名)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选择中山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经审核后激活账号。请勿重复注册。(二)企业在省网办平台以“单位注册”为类型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注册号(国家高企工作网上注册后获取,长度为19或22位)等须与国家高企工作网一致。(三)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须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和系统注册号必须与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网办平台一致。请勿重复注册。省阳光政务平台2018年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从5月18日起。(四)绑定帐号。企业登陆省阳光政务平台后,在“个人帐号管理”页面,按照操作提示,将本账号与在省网办平台上的帐号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才能申请高企认定。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省厅申报通知(附件)三、申报时间安排2018年高企申报认定分2批次,其中:第一批网上系统截止时间为6月29日,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6日;第二批网上系统截止时间为8月17日,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24日。纸质材料需胶装(一式两份,一正一副,书脊需标注申报企业名称),交至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41-B45科技局窗口(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联系电话:89817139)。四、其他事项2015年通过高企认定今年到期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须再提出高企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完成高企变更名称程序后再申报。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 该文章转自:中山市科技信息政务网

    默认栏目 2018-11-28
  •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有关要求,为顺利组织开展2017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的企业需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 各地市培育机构可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6〕1150号)中“申报程序”、“申请材料”要求,结合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际,自行决定本辖区内相关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二、申报批次  各地市培育机构根据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排本辖区内申报批次。  三、评审、公示及报备  (一) 评审。  由各地市培育机构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评审平台、统一专家来源、统一评审指标”的原则,统筹组织完成评审。具体为:基于“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模块,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系统统一的评审指标组织完成专家评审。  (二) 报备。  全省今年集中安排2批次报备,分别为8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培育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并联合同级税务部门核定相关企业奖补额,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 公示。  经报备的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通过。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由培育机构核实处理。  (四) 批复。  通过公示的企业即列入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补计划,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公布。

    默认栏目 2018-11-28
  •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2017年政务平台开放申报时间为4月5日,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申报信息。  2017年高企评审工作共2批次。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9日、7月28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1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4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4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分别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 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完成注册。  1.国家高企网注册。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网”上注册账号,选择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市科技局结合有关资料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企业以前已完成注册且地市已审核通过的,不得重复注册,须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政务平台注册。企业在国家高企网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须在“政务平台”上再次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和22位注册号必须与国家高企网一致。企业在政务平台注册时需要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政务平台”的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每个企业只能在“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已在原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直接使用原来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政务平台”。政务平台网上注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企业以前在“政务平台”注册过但现在发生工商更名,需在“政务平台”更名模块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的推荐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更名。  (二)填写、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企业只在“政务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企业如为有效期内高企,或为高企培育库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在政务平台填写“高企运行情况登记表”,未及时填报的企业,补充填报后才可填报高企认定。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申报书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现场核查  科技部门需对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各地市科技部门(珠三角地市延伸至区县级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在高新区的企业,请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协助地市或区县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情况核实工作),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附件3),并在政务平台模块上传对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政务平台”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1月份、3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4—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五、其他  1.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各地市科技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该文章引自广东省科技厅官方网站)

    默认栏目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