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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认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20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符合申报条件。请申报单位参照《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20号)及申报指南进行申报资格自查。申报单位应符合申报条件,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二)申报资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报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请区属总(集团)公司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二、申报方式和程序申报单位通过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hjcyyjy.com)进行申报。(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需进行单位注册,提交单位信息,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申报。(二)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网上填写《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完成填写后,提交审核。(三)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后,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由园区所在总(集团)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区属总(集团)公司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予以推荐。(四)报送申报材料。待形式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纸质申报材料至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三、申报时间与材料报送(一)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0年9月1日,系统开放前,申报单位可先行下载附件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下午5:30;区属总(集团)公司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下午5:30;申报项目通过网上形式审查后,打印书面材料报送至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中山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2幢2楼)。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下午5:30。申报单位需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纸质申报材料的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照申报书、辅助证明材料的顺序统一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封面及骑缝章)、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书脊需注明申报单位名称;请勿用塑料夹或者文件夹等外包装装订。四、联系方式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科技创新部联系人:陈传国电话:(0760)85298683附件:1.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3.《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20号)附件下载:附件1: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附件下载:附件2:2020年度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doc附件下载:附件3:《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20号).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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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小吃“毛笔酥”申请商标引发诉讼
近年来,西安的创意小吃“毛笔酥”在抖音上火了起来,它把餐饮与传统文化巧妙结合,以毛笔为造型,笔尖酥脆爽口可食用,成为去西安的游客最想打卡的美食之一。喜爱它的人们可能不会想到,因为申请注册商标,“毛笔酥”还引发了诉讼。8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毛笔酥”的经营者——陕西古今长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判决,“毛笔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毛笔酥”商标注册申请2019年,古今长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毛笔酥”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随后,古今长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公司认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2019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毛笔酥”为一种网红小吃,使用在“糖;饼干;甜食”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古今长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因此,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古今长安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且,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描述,足以误导消费,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即构成带有欺骗性。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界定。诉争商标由文字“毛笔酥”构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为“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常用词汇。“毛笔”为一种文具,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或成分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院判决,“毛笔酥”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北京市高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毛笔酥”构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为“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常用词汇。“毛笔”为一种文具,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差异较大,“毛笔酥”整体上无固定含义,为臆造词组。根据一般认读习惯,将“毛笔酥”使用于“糖;饼干;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物棒;谷类制品;面粉;粗面粉;油酥面团”等指定使用商品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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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版权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后,还需要申请版权保护吗?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企业把含有美术图案的商标注册与该标识的版权登记保护,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很多人还没弄明白二者间的区别及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要了解商标与版权的区别,就得先知道商标和版权的定义概念。商标,是指产品(服务)上所使用的一种标记,是为了区别他人同类产品上的一种标记。版权,是指对作品的一种保护,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商标和版权具有以下区别:1、申请机构不一样。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2、保护对象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的期限只有10年有限期,超过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登记之后,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到期后版权部分权利消亡。4、客体不同。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而版权(著作权)是针对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作等原创的保护。5、保护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为什么很多申请了商标的人还会去考虑登记版权呢?近年来,商标纠纷不断增多,商标保护战略合作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式操作“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商标版权化具有以下几大优势:1、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2、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3、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4、“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所以,很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同时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商标,版权登记更是重中之重,“商标版权化”这波新操作当下越来越成为企业保护自主品牌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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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
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利器,在企业发展壮大的道路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很多商标持有人由于对商标使用认知的模糊,在日常管理中未能有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从而在遇到商标纠纷时陷入被动的境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那保留商标使用证据有什么作用呢?商标使用证据在特定条件下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因素;商标使用证据是防止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关键条件;商标使用证据是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此外,商标使用证据也是认定弛名商标/知名商品的重要依据。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2.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3.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是由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质量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其手续颇为严格,因而产品检验报告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持有者有合理使用注册商标。4.宣传广告或包装物广告是向相关公众宣传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在广告中通常处于十分显眼的位置,一些纸质广告甚至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商品包装物向来都标识有商标,否则该商品很难进入市场中流通销售。因此宣传广告或者包装物也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有被合理使用。5.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所以,商标使用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使用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后期有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而以后无论是撤三还是商标到期续期,都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否则有可能商标会因为提供使用证据不足被撤销掉,和因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法续期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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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一文了解商标显著性的内涵及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日益浓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商标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概念,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无效以及诉讼等程序中,通常会涉及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概念与内涵 商标显著性是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得该标志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相区分的属性,即商标应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显著性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来源识别性,从标志与其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表达的含义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功能。固有显著性也称为第一含义上的显著性,该种标志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一般而言,具有独创性的标志,如国内的“海尔”“美的”商标,国外的“索尼”“IBM”商标等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在第一含义上并不具有显著性,而是通过后续使用建立了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获得显著性也称为第二含义上的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包括:简单的线条、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组合;简单的数字或字母;商品常用包装或装饰;单一颜色;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贸易常用语或者其他常用语等。对于立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等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即具备显著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的直接证据是消费者对商标来源识别性的认知,可以提交问卷调查情况予以证明。此外,标志使用情况、标志获奖情形以及标志宣传和广告情况等均对证明标志的第二含义有着间接的证明作用。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性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因此,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公众一般认知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整体判断,识别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和不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根据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作用与意义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础概念,商标显著性对于商标法和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和维持的基本条件。商标法保护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而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够进行商标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必须保证商标显著性才能够维持商标注册的法律状态。一旦注册商标丧失显著性,变成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无法作为注册商标继续获得保护,可能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商标显著性具有维系企业商誉的重要作用。商标具有显著性,表明商标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此基础上,经过经营者对于商品和商标的宣传等投入,商标显著性将不断增强,消费者会将商标与企业的商誉联系,在商标显著性得以维持的前提下,企业的商誉也会得到消费者的持续认可。 商标显著性能够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宗旨。商标显著性长期存在代表了服务或商品的良好质量,能够让消费者进行来源识别,选择优质的服务或商品。对于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予以注册;对于丧失显著性的标志,取消其受商标法保护的资格。公众尤其是其他企业能够自由使用这部分标志,进行标志创作,并使其获得显著性。此外,对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其他企业可以通过描述性使用等方式进行合理使用。这表明,商标显著性能够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 作为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注册和维持、商誉保护以及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社会公众,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认识应当逐渐深入,才能够较好地保护和运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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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的形式有哪几种?获得商标授权有什么好处?
商标授权的形式有以下三种: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后,只能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连自己都无权使用,如果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权其他则属于侵权行为。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形式比较适合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选择多个人进行许可,使用费相对较低,也算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获得商标授权有什么好处?1.可以通过品牌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和原本就已很有名气的品牌结合,更能迅速获得消费者的接受。2.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著名的品牌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3.由品牌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品牌授权者为了维持品牌的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品牌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的存在。这些品牌推广会直接给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4.获得零售商(销售渠道)即时的兴趣及接纳。知名品牌会比不知名品牌更容易进入分销渠道。被授权商借助授权品牌的力量可以迅速进入绵密的通路,更广泛的与消费者接触。5.对出口企业来说,可凭借国际知名授权品牌的影响力增加企业基本产品的贸易认可。6.可以最有效地学习知名品牌的经营模式来带动企业自有品牌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的销量等逐年上升,只要合理运用管理商标,可以为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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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傍“慕思”,“正主”来维权,被全额判赔16万元!
小时候我们看电视剧《西游记》的时候,有一集叫做“真假美猴王”,孙悟空在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六耳猕猴面前,拼劲全力才得以自证身份。近日余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真假“慕思”。01 “慕思”正主慕思公司是东莞市的一家主营寝室用品的家具企业,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自成立之初即启用“慕思”商号。2006年10月,慕思公司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取得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经由慕思公司的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今,慕思公司在第20类商品已注册取得多枚含有“慕思”、“慕斯”字样的商标。2014年5月8日,慕思公司开设天猫店铺“慕思旗舰店”,在该店铺内销售床、床垫、枕头等寝具商品。慕思公司通过开设线下实体店及线上店铺形式展销慕思品牌寝具,并在多个高铁站、机场等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画面为“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老人头+慕思私人定制 健康睡眠+床具”。02 处处傍“慕思”,作茧自缚一家网店单某于2014年3月注册并经营名称为“慕思定制店”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包括寝具用品在内的家具商品,后更名为“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2019年9月5日,该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变更为单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寐仆公司。其中,“慕思定制店”曾展示一款床垫,商品名称及宝贝详情品牌处均介绍为“阿慕思特”,商品图片中却使用了慕思公司的商标标识;“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慕斯私人定制健康睡眠”,其中“慕斯”二字字体偏大且位置显著。在该店铺内展示的其中三款商品链接的商品名称中均使用了“慕斯金管家”字样,后经查明,“慕斯金管家”系单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沽萌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尚在异议中的标识。九家公司2015年至2019年间,单某共对外投资了九家企业,经营范围均包括家具的销售。其中单某在前述七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前述单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三家公司分别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名称分别为“慕思睡眠体验馆”、“慕斯床垫 加工”、“慕斯睡眠体验馆”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寝具商品。数十次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2017年,单某共提交在第20类商品注册含有“慕思”、“慕斯”标识商标的申请四次,目前均未申请注册成功。2018年,单某转向香港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慕斯”商标,并获准注册。2019年,其又在香港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慕思傢俬”商标,状况显示“已审查—已发出首份审查报告”。2018年-2019年,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沽萌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含有“慕斯”、“慕思”标识商标的申请18次,除第37328231号“慕私金管家”核准注册外,其他申请均处在异议中或驳回状态。03“正主”维权,索赔十六万慕思公司以单某、寐仆公司为被告诉至我院,指控其在涉案淘宝店铺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慕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单某、寐仆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效果等,认定单某、寐仆公司在涉案淘宝店铺中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且结合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入股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家具销售、本人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含有“慕思”、“慕斯”标识的商标高达20余次、开设的数家淘宝店铺名称中均含有“慕思”或“慕斯”标识等因素,认定单某构成恶意侵权。寐仆公司虽然于2019年9月5日才成为涉案淘宝店铺的注册主体,根据淘宝店铺变更注册主体流程及规则,在单某、寐仆公司未举证证明二者对涉案淘宝店铺变更前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时,应由寐仆公司与单某就变更前涉案淘宝店铺的被控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变更后,寐仆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单某作为寐仆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显然明知寐仆公司的侵权行为,结合单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可见,单某以寐仆公司为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应就寐仆公司之后的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鉴于单某、寐仆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已援引商标法予以规制,无需再次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故不再支持慕思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主张。据此,我院全额支持了慕思公司的赔偿请求,判令单某与寐仆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慕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0元。04法官说法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等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市场经营者切勿急功近利、恶意傍名牌,既丧失培育与树立自有品牌的机会,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到头来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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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发布2020~2021年度社会发展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专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发挥好组织优势”的要求,以社会民生问题为导向,聚焦行业重大科技需求,积极探索部门间横向联动新机制,促进科技体系与业务体系有效融合,进一步完善社会发展科技协同创新体系,现发布2020~2021年度社会发展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专题申报指南。有关事项如下: 一、专题内容 专题一:广东省社会发展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题编号:20201160) 1.实施目标 围绕建设健康广东、平安广东、美丽广东等战略,着力打造部门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推进行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发挥行业专家决策咨询作用,为安全生产和智慧税务提供科技支撑,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申报内容 重点在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税务等领域建设广东省社会发展科技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协同创新中心”),搭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规划、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一体化综合性创新平台,为提升政府部门行政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3.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或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产学研合作,参与单位不少于1家。 (2)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在相应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积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强。 (3)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社会推广应用或规模生产转化的能力。 (4)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见附件1-1),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5)申报名称统一为“广东省+领域+科技协同创新中心”。 (6)制定省协同创新中心三年建设方案(见附件2),突出提升行业管理部门行使业务职能和推动行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背景和意义、建设目标和实施绩效、重点任务、科技项目、组织保障等。 4.支持方式 由行业管理部门(名单见附件3)组织申报,每个部门可推荐1个;省级财政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每个省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强度为300万元。 专题二:省直部门协同创新重点项目(专题编号:20201161) 1.实施目标 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相关科技需求,落实国家(部委)对广东考核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考核的科技支撑任务,组织凝练一批省直部门协同创新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依靠科技创新提升行业管理部门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着力解决社会发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2.申报内容 重点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中医药、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防震减灾等领域围绕提升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开展行业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应用示范。 3.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或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等。 (2)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在相应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积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强。 (3)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见附件1-2),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实施。 (4)提供政策依据,如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国家(部委)对广东考核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考核文件、其他相关政策文件(须提供文件清单并附上相应的政策文件)。 4.考核指标 在行业领域突破1~2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或产生1~2项标志性技术、产品和服务成果。 5.支持方式 由行业管理部门(名单见附件3)组织申报,每个部门推荐不超过2项,优先推荐省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申报;省级财政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强度为100万元/项。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所需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6.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四)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五)本专题采用定向择优的方式进行组织,申报内容不需要匿名,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涉及到“申报人姓名”“参与人姓名”“申报人所在单位名称”“参与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实际填写,不需要分别以“申报人”“参与人”“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代替。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采用在线申报、无纸化方式,符合指南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提交有关材料,必要的承诺函、推荐函、建设方案、政策依据、合作协议、技术、财务、知识产权等佐证支撑材料请以附件形式上传。 (二)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由我厅专业机构另行通知提交。 (三)项目按程序获得立项后,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纸质件再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均需签名、盖章,提交时间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9月16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17:00。 行业管理部门请于2020年9月26日前来函将推荐项目清单报送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五、联系方式 (一)社会发展科技处(专题业务咨询):陈毓君,020-83163904。 (二)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专题业务咨询):陈晓佳,020-83163681。 (三)业务受理及技术支持:020-83163930、83163338。 (四)资源配置管理处(综合性业务咨询):司圣奇,020-83163838。 附 件:1.推荐函(模板) 2.广东省社会发展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3.行业管理部门名单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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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2021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两会提出的“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等文件要求,发挥孵化载体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启动2020-2021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三)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除专题一外,有在研孵化育成资助项目未完成验收结题的机构不得申报同类型专题;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五)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六)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申报说明 (一)专题一采用普惠核准制、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拨付财政资助经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参加运营评价。 (二)专题二至五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分期拨付财政资助经费,立项时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40%;检查或验收未达到要求者,酌情减拨经费或取消拨付经费。项目实施周期均为2年。 (三)申报主体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专题立项的,财政资助经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给予一项项目的资金资助。 (四)专题五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商教育管理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推荐。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1.符合指南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2.各专题须根据提纲要求编制可行性报告,支撑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要求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单位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3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原件)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二)流程。 项目填报路径为:登陆系统→申报管理→填写申报书→新增项目申请→区域创新能力与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相应专题。 (三)审核推荐。 1.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管理、从严把关、择优推荐,并负责对本地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推荐,正式行文(含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科技厅。 2.其项目的合规情况及信用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项目分配挂钩。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将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上予以通报。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17:00。 五、联系方式 1.高新技术处(专题业务咨询):020-83163875、83163286 2.业务受理及技术支持:020-83163930、83163338 3.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综合性业务咨询):020-83163838 附 件:1.2020~2021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2020~2021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汇总表 3.专题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4.专题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5.专题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6.专题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7.专题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8.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9.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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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广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0〕516号),2020年度高企认定第三批申报时间延长至9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在8月20日完成申报的第三批企业,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 二、第三批报送纸质材料至市科技局的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三、请各镇区积极做好宣传,发动企业积极参加高企认定;各企业树立自主申报的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尽快准备和完善申报材料,以便我局及时开展专家辅导工作。附件:关于广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0〕516号).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