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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第一批(10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49号),制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方分中心在运行中反馈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0年7月28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业务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设立,接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 分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XX(地区名称)分中心”。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下称保护司)具体负责指导分中心的布局规划和运行监督。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下称指导中心)对分中心进行业务管理、资源对接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为提高分中心运行效能,促进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业务工作经验等。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由指导中心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分中心。 第五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热情、高效、规范、专业的服务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六条 分中心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加强基层调研,定期征询当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需求和意见。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接收所在地区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并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做好受理案件的咨询指导和跟踪反馈。影响产业发展、主体复杂、数额巨大或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同时报送保护司和指导中心。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围绕本地区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可编发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报告等。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八条 分中心应设置咨询、受理和投诉窗口,开通专门的咨询和受理电话,实行“一窗一网一号”办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分中心应配合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按照指导中心要求进行。 第十条 分中心应按期向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指导案件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分中心考核制度。分中心考核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保护司。考核不合格单位限期改进,限期不改进或连续考核不合格,由保护司取消分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条 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小组(下称考核小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第三条 对分中心的工作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综合考核分数的20%,年终考核占80%。除此之外,考核中还设加分内容和减分项。 第四条 平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日常运行、相关意见反馈、参加会议、工作响应等情况。 第五条 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情况、案件业务指导情况、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情况、应对资源协调情况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等。 第六条 工作考核加分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服务企业取得突出实效,在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协调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进展。 第七条 工作考核减分内容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相关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等。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考核评分表考核项考核标准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报送(20分)1.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10分)2.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基本信息和典型案例,每季度报送。(10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30分)1.及时受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及咨询案件。(5分)2.及时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咨询。(10分)3.案件处理具有良好效果,案件跟踪反馈及时得当。(10分)4.做好指导中心移交的当地企业纠纷案件的接收、受理和处理工作。(5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宣传与培训(20分)1.结合地方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组织专题培训。(10分)2.面向走出去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5分)3.适时发布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相关报告、文章或指引类手册。(5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20分)1.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10分)2.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5分)3.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5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10分)1.具备从事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5分)2.具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项工作经费。(500万以上5分,400万至499万4分;300万至399万3分,200万至299万2分,100万至199万1分)考核加分项(10分)1.服务当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模式创新、工作取得突出实效的。(3分)2.开展相关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2分)3.与当地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3分)4.其他特别成效突出的表现。(2分)考核减分项(10分)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的。(5分)2.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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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八月份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方式的通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将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举行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下抽签变更为线上抽签,抽签日期保持不变。当日具体抽签时间及抽签须知将以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敬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附后。 特此通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7月28日 附: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一、线上抽签的商标申请人请登录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上抽签平台系统(网址:www.notaryoffice.vip)注册抽签账户(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QQ浏览器急速模式及360浏览器急速模式,暂不建议使用手机访问)。 二、抽签账户注册时间:2020年8月3日至8月16日。逾期未注册,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三、注册抽签账户时应上传材料: (一)商标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名称已变更的,应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5.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二)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三)未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或遗失的,应上传送达公告或书面情况说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抽签的,被委托人应上传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上传受托单位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还应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五)上传文件应当图像清晰,格式为.jpg或.png,大小应大于100KB,小于5MB。 四、抽签签到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3:00-14: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签到,签到时,抽签人须进行人脸识别并签署相关告知文件。逾期未签到,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五、抽签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4:00-15: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抽签。 六、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具体操作程序 1.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抽签账户并上传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参加抽签的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陆抽签账户进行签到,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等候区等待抽签,抽签人根据平台指引进行抽签操作。 3.抽签规则: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组抽签,同一组的同一申请人只有一次抽签机会。每名抽签人分配三套数字卡牌,每套由数字0到9十张数字卡牌组成,分别放入代表百位、十位、个位的数字区域,三套数字卡牌背面朝向抽签人。抽签开始后,抽签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每套卡牌中随机选择一张,选择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键。全部三套卡牌选择完毕后,生成一个三位数字,即代表本次抽签的数字编号。同一组抽签完毕后,公布抽签人的数字编号,比较每位抽签人的数字编号大小,数字编号大者为中签者,数字编号相同重新进行抽签。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卡牌选择并点击确认按键的,视为放弃抽签权利。当事人一方参加抽签而另一方未抽签的,参加抽签一方自然中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签的,完成抽签一方自然中签;双方均未参加抽签视为放弃申请。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组的双方(或多方)申请人参加抽签。 4.商标申请人可于抽签结束30日后登陆抽签账户在线下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结果及《公证书》。 5.本次抽签公证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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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 能被申请为立体商标吗?商标的显著性很重要
“四叶草”相信对于大家来说应该都很熟悉吧,没错,大家口中的幸运草就是它啦其实“四叶草”是一种名为苜蓿的草本植物,通常是三片叶子的,四叶非常罕见,所以能发现到就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固有“之称”。四叶草的每一片叶子也都有着不同的含义,其中分别是:名誉、财富、爱情和健康,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很爱将其设置为个人标签甚至是自己商品的商标,其中备受青睐的应该就是珠宝首饰类的商品了吧,而梵克雅宝就是其中的一个。但是幸运草能不能被注册为,立体三维的商标呢??下面的案例估计会给你答案。案例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将“幸运草”提交申请三维商标,在2016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2018年4月,第三人毕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予以无效宣告。梵克雅宝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一、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目前还在进行审理中,但为什么一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呢?其原因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同时规定:“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是由四叶草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诉争商标的造型及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梵克雅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诉争商标不属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梵克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该公司的“四叶草Alhambra”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销售,但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在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商品上将其作为标志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随着近年来立体商标案件的增多和讨论的深入,尤其是对商标显著性认识的深入,根据现有的判例,对于商品及包装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大多把重点放在是否独创、使用,而忽视了商标的最根本的基础:相关公众是否会将其认知为商标。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的规定,立体商标的注册仍然以具有显著性为首要的注册条件。也就是说,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三维标志不能是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因为这样的标志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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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0〕3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规定:“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请各地市牢固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前做好2021年项目储备工作。 二、支持范围 本次入库储备项目分为三个方向:人工智能数据服务平台、人工智能计算平台、人工智能算法应用平台。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申报指南中的要求(见附件1),同时满足已完成项目总投入30%以上的要求。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最迟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或机构,具备承担申报项目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不允许联合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参与本次申报;已牵头(或单独)承担过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或机构,截至本通知发布时,如有到期(项目实施期包括经批准同意的延期时间)未验收项目的,不得再申报。 (三)申报单位近5年内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四)项目验收标准为申报指南中的实施目标。项目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附件7)。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入库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入库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我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于2020年8月13日前将优先推荐入库项目和摸查汇总表(见附件9)以及推荐入库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报我厅(数字产业处)。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二)项目资金分配。经评审通过且已投入资金达到总投入30%以上的项目,将通过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其中,人工智能计算平台类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方向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扶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额的30%。资金最终分配方案还将结合各地市项目推荐情况、项目评审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履行前端审核部门初审职责,核实项目资金投入额,避免项目夸大资金投入额度。鼓励省市县(区)对入库储备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项目资金管理。财政资金原则上仅用于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差旅、会务、薪酬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中列支。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协助对项目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工作,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报送我厅(数字产业处)。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报书,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8。 附件:1. 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材料清单 3.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书(封面) 4.项目申请承诺书 5.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6.项目基本情况表 7.项目绩效目标表 8.项目实施方案 9.优先推荐入库项目和摸查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1日(联系人:王波涛,电话:020-83133495,邮箱:wangbotao@gdei.gov.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504室,邮编:510030)粤工信数字产业函〔2020〕712号附件1-9.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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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 本次统计调查对象为989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涉及20个地市,主要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培训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二、统计调查工作安排 我局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承担本次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全部调查数据处理、问卷的发放、收集、审核、汇总以及调查过程中沟通和咨询等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主动与省保护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接收本单位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样本,积极指导、督促调查对象完成问卷填答工作。 三、调查内容及方式 (一)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以及市场与未来发展等情况。 (二)统计调查方式。本次统计调查方式采用电子填答系统,调查样本账号密码由省保护中心发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告知调查对象,并指导其登录电子填答平台填写调查问卷网址:https://cnipa.idata3d.com/indexs.html。 四、统计调查时间 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8〕36号),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复实施的法定统计,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制定支持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要加强指导,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所的力量,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按时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把握调查进度,督促调查对象于8月30日前完成问卷填答。及时收集、汇总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于8月15日前反馈至省保护中心。 (四)请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到省保护中心,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务必填写具体经办人信息,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联络。省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20-87682771,电子邮箱:gippc_kpl@gd.gov.cn。 附件 2020年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承担单位信息报送表.doc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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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专利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各专利代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17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0〕191号)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定于8月至10月开展2020年专利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和《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进行随机抽查,2020年计划检查60家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重点检查列入专利代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16家专利代理机构(详见附件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具备省级检查权限的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分别检查各自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广州、深圳市以外19个地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0〕191号)要求,专利代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四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 (二)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 (四)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四、检查形式 对于第(一)、(二)、(四)类一般检查事项采取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对于第(三)类重点检查事项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对于列入专利代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采取实地检查。 五、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一般由2-5名以上专利代理监管人员或技术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省知识产权局将从全省专利代理监管人员库中随机抽调1-2名检查人员,被检查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应选派1-2名专利代理监管人员作为配合检查人员,共同完成检查工作。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各自从市专利代理监管人员库中随机抽调1-2名检查人员,被检查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所在区知识产权局选派1-2名专利代理监管人员作为配合检查人员,共同完成检查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要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检查结果处置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查处。 (三)各单位要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配合检查组对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各自的市级信用监管平台上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以便在省级信用监管平台上汇总数据。 (五)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应派遣专利代理技术人员配合完成相关检查任务。 点击下载:附件1-4.zip 1. 抽查名额分配表 2.2020年广东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登记表 3.(广东省)专利代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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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4422余万!睿创微纳被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近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创微纳”)发布诉讼公告称,睿创微纳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红视热像”)起诉及睿创微纳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称“被告三”)的《民事起诉状》((2020)鄂01知民初178号)等相关材料。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14时30分。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称其系第 ZL201720205929.7号“激光指示点和指示光标重合的热成像夜视仪”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擅自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分公司,其经营范围亦包含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四”)作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母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将侵权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之一进行说明,实际获取侵权收益。上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激光指示点和指示光标重合的热成像夜视仪”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证号ZL201720205929.7)的户外手持红外热成像仪产品(E3系列及E6系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4420.63 万元(暂);(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9120元、律师费15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4998元等合理费用194118元;以上合计为4422.57万元。(5)判令被告四对前述第三、 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由四被告承担。截至公告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据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182项国内外授权专利:涉及红外成像传感器热敏材料、器件结构、加工工艺、整机的结构、图形算法等。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户外热像仪E3及E6系列中部分型号产品,其为公司超过50个系列的整机产品中的部分型号产品,该等产品销售额占公司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左右和2%左右。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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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增效,构建全链条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307 号)的要求,现开展 2020 年度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事后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见附件)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 http://pro.zskj.gov.cn)统一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注册。已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二)申报。申报单位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三)推荐。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五、申报时间与材料报送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至8月21日; (二)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 (三)申报项目待市科技局审核后,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书脊加上项目和企业的名称),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镇区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签字、盖章,报送至我局服务窗口(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C14-C16窗口),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 六、业务咨询 (一)高新技术科:周岳李慧子 电话:88303920 (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纸质材料报送):钟敏 电话:89817139 附件:2020年度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指南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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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租金补贴的通知
各相关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闲置厂房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13号)和《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8〕286号),现组织开展2018年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第三年租金补贴和2019年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第二年租金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2018年和2019年已通过申报纳入政策资助范围、租赁厂房为企业自用且未闲置的规上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2020年度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不搬离租赁厂房承诺书。 (三)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到期续签合同或补签合同,请补充)。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 (五)厂房租赁发票(时间要求涵盖2020年1-6月)。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分步进行。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http://fczj.zs.gov.cn/)注册用户,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网上申报功能将于7月27日18:00点自动关闭,逾期不能申报。 2.请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于2020年7月28日下班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纸质材料上报 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在网上申报并通过镇区初审后将材料书册(一式两份顺序装印成册),在现场核查时提交给我局工业发展科。租金补贴申请表须经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经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要承诺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伪造、续签租赁合同等)骗取租金补贴,保证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承诺书,如经专家核查、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 附件:1.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2020年度租金补贴申请表 2.不搬离租赁厂房承诺书 3.封面参考格式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7月20日附件下载:1.盘活闲置厂房专题项目2020年度租金补贴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2.不搬离租赁厂房承诺书.doc附件下载:3.封面参考格式.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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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VS欧普特:一审、二审败诉,再审获赔300万元
近日,广东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公司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用光点亮高品质的生活是欧普照明给予消费者的承诺一直以来欧普照明结合自身的研究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景从视觉、生理、乃至情感,洞察消费者的深层需求,全面考虑照明的各个设计要素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最初单灯的智能控制到场景化的智慧灯光方案再到全屋的智慧家居解决方案从功能性单品到跨界单品从手机APP控制灯光冷暖到如今语音控制的实现欧普照明用心打造智能家居新生态真正带给消费者“人性化”的智能照明体验不过,最近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的商标案却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公司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一审、二审败诉 终审迎来转机欧普照明(简称:欧普)始创于1996年,主要从事照明光源、灯具、控制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目前业务遍及亚太、欧洲、中东、南非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品牌的积累沉淀与前瞻视野,将顶尖的照明技术及智能空间解决方案带给世界各地。在海外照明市场中,欧普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覆盖中东、南非、东南亚、欧洲等各国家及地区,将专业的照明解决方案带去各地。欧普公司是“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下统称“欧普”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8月,欧普公司发现,华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等标识的灯类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法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被诉侵权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区分两者,故而华升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欧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欧普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再审查明,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灯饰灯具先后被省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欧普图形”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而华升公司在台灯、小夜灯等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虽然与“欧普”商标有所不同,但对应的中英文“欧普”和“OUPUTE”在文字构成、字幕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构成近似商标。在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公司仍然将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普公司的商业利益。遂认定华升公司侵犯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判令华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判300万惩罚性赔偿。笔者分析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本案中,欧普公司注册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或者听到这两个商标,就会很容易联想到欧普公司,其具有较强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知名商标侵权的认定,除审查商标外形、字体的区别外,还应充分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虽然以补偿权利人损失为主,但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