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一)以增资扩产的方式盘活闲置厂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二)以入驻项目的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并承诺2年内上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先备案入库,企业上规后才能申请)。
(三)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方式入驻过渡性厂房并承诺2年内上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资助范围
(一)2016年5月1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实施入驻的盘活闲置厂房项目。
(二)入驻项目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
(三)闲置厂房要求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暂未取得房产证的由属地镇区出具可安全、连续使用证明),无违法加建、改建、扩建行为。闲置厂房盘活要求连片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体闲置厂房盘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入驻企业给予6元/平方米/月租金资助,一定三年。单个项目年租金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承诺2年内上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入驻项目先进行备案,在企业上规后一次性兑现首两年租金资助。
(三)对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四、申报材料
(一)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项目申请报;
(四)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十项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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