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科技创新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资金下设各类专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科技发展的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科技发展资金的总预算以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科技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科技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主要扶持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创新创业培育,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专项。

(二)企业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科技创新券等创新企业专项。

(三)创新环境计划: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专项,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创新平台专项,科技服务专项。

(四)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科技发展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

中山市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不设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类专项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工作。

第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十九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者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科技发展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科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科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六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二十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