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山市促进科技创新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决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镇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查和推荐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分为: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迁至我市、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研发费后补助:
①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②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费后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支持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对经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按不超过辅导费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
(四)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并已兑现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对应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五)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1:1对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章  创新标杆企业认定

第七条 创新标杆企业须在中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第八条 创新标杆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长性指标:
1.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2.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3.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创新能力指标:
1. 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其中,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不少于1件;或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3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10件。
2. 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5%。
第九条 创新标杆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资料,镇区初审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审核,确定创新标杆企业入围名单。
(三)公示和发布。市科技局对入围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将拟评定的创新标杆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材料,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
(二)镇区审查。镇(区)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审核或审评。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审核或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对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受税务部门核减加计扣除额的企业,市科技局将追回核减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财政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据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和科技诚信红黑榜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配合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11号)和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在完成2018年项目资助之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