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促使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在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为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中山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设立在我市的国际、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承担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单位;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的单位;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的单位;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单位。
  (二)建立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等工作的单位。
  (三)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四)在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单位。
  (五)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单位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牵头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实际规模,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七)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八)每制定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九)标准化科研项目。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十)每承担制定一项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包括制定市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建立市产业标准体系等),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对获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AAA级或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级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广东省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市级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于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重要标准宣贯、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每次(项)分别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5~7月受理上一年度实施的标准化项目的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受理期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应有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等内容。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六)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申请组织制定产业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联盟标准的相关材料和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该标准的协议或声明;申请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材料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申请企业先进技术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专利材料。
  (七)申请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经相关组织批准材料、《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人员签到表(电话)、现场活动照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
  (八)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文件和该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
  (九)申请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和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标准化规划文件。
  (十)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人员签到表(电话)、现场活动照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
  (十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专项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A4复印件)。
  (十二)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A4复印件)。
  (十三)申请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和项目考核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十五)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申报项目应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评审: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近3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式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符合性评价审核,确定分配资助额度,并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本专项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定”,包括新标准制定和旧标准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技术转化而成的企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标准协助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6位、第7—10位、第11位以后的,分别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100%、75%、50%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复审或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复审后级别提升的除外)的,均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50%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专利同时研制多个产品、制定多项企业先进标准时,只资助一项企业先进标准。若一项标准已获企业先进标准资助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报企业先进标准资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报年度申请资助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质监〔2018〕24号 中质监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