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关于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省财政拨付我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省部会商项目及奖励性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省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中的要求,并结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来执行,按照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扶持范围与分配标准在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和条件与《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相同的,不重复资助;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与市级专项资金申报相同。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发布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所需资料进行申报,申报时效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通过初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其申报视为撤回。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采用专家审核和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一)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审核方式,申报人据实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报;审核合格的资助和配套补贴,由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资助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项目采取评审方式,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再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省财政资金文件明确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逾期不补。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并接受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或中标单位须参照《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省级专利申请资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中山知发〔2016〕4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