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三个方面内容。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其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办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及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负责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承担项目实施;合理使用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市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镇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
(三)自然人。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资助部份,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资助;
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4.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5.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7.注册商标资助;
8.地理标志资助;
9.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10.镇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二)配套补贴部份,包括:
1.承担经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
2.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3.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商标奖;
4.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
(三)项目部份,包括:
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3.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4.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5.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
(四)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条 当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向、申报专题和申报数量额度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
(二)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单位首件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增加资助0.3万元。
(三)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0.2万元。
(四)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或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
(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年,新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1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实现质押融资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条件:
(一)成为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
(二)向项目试点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
(三)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标准:
(一)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单位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单位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
(三)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单位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第十八条 注册商标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四)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五)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
(六)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七)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二十条 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
第二十一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支持镇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资助,根据当年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制定。各镇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研究出台镇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辖区知识产权工作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章第十一、十二、十八条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部门公布或相关国家和组织的官方费用变化而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的标准:
(一)经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每项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示范、试点学校配套补贴的标准:
1.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
2.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三)国家、广东省专利、商标奖配套补贴的标准:
1.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2.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3.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获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
(四)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且单位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或拥有量达到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注册的可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两个方向,申报单位应从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
1.专利交易运营方向:具有两年以上开展专利交易运营对接服务、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技术展示、技术经纪、专利许可等工作经验和工作基础。
2.专利联盟方向:我市重点产业已成立专利联盟,具有开展专利维权、专利池、专利预警工作基础。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的标准: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的本市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
(二)专利导航对象是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所限定的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第二十七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标准: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标准: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条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至少拥有1件有效的核心基础专利。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布局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
(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PCT专利2件以上。
(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了高价植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的标准: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扶持的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
(二)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三)制定方案并开发了完整的知识产权课程,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团队。
(四)每学年在校内开设知识产权课至少100课时(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40人以上。
(五)积极组织并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扶持的标准: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以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同一个人每年获国内(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及PCT专利申请和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所需的资料,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七条 资助实行全年申报,指定期限收集申报资料,集中审批。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初审后,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资料的,其申报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三十九条 配套补贴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规定进行集中申报;项目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规定进行集中申报,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并推荐,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在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 资助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五年、第十年年费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专利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自专利代理机构成立和新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商标海外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上述申报时效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四十一条 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审核制,申报人据实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报;审核合格的资助和配套补贴,由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资助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采取评审制,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再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核和评审: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市市场监管局不予资助失信名单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四十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获各项资助金额百位取整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验收申请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需每年分两次(中期和末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方可变更。
第五十一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按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并由市市场监管局出具验收结果。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有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行为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