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产业特色方面。

  1.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导向,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50%以上,具备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基础和条件。

  3.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比持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

  (三)创新创业方面。

  1.创新活力强。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为全市平均水平两倍以上,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科技合作活跃,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和国际合作基础。

  2.创新资源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发展,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攻关能力较强。

  3.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风投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机构,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程度较高。

  (四)支持保障方面。

  1.当地政府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建立相应统筹机制,出台了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2.园区管理机构科学精简高效,能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设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对全省前瞻性布局、对区域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条件要求。

  第七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及申请书。2.园区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3.园区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及四至范围坐标图件。4.园区的批准或同意设立文件,管理机构设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政府对园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

  第八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的审批程序: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及园区原主管部门办理。3.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4.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园区统一命名为“市名+县(市区)名或特征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三章 调区

  第十条 省级高新区原选址不够科学,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或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的,或所在地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的,或因被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的,可申请调区。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调区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区后园区的选址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调区前的工业用地比例,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属部分调区的,拟调入区块应与原省级高新区区块集中连片,原则上控制在原省级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确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内。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调区后省级高新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块,且应在同一行政区划内。

  (三)属整体调区的,新置换园区原则上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基础条件方面”第1点要求。

  (四)如调区涉及扩大原省级高新区面积的,须同时按扩区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须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的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2.调区后省级高新区的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3.调区后省级高新区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园区现状和调区后的四至范围坐标图件。4.省级高新区及拟调区区块的批准或同意设立文件,以及调区后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的审批程序: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的请示。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及园区原主管部门办理。3.省科技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4.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第四章 扩区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园区。对布局分散的省级高新区,严格控制扩区,通过调区逐步实现布局集中和土地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扩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省级高新区发展水平较高但发展空间受限。1.拟扩区的省级高新区主要科技指标、经济指标在申请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2.在全省省级高新区评价监测中排名前列,单位面积规上工业增加值高于全省省级高新区的平均水平。3.拟扩区的省级高新区土地开发率达到80%以上;土地集约利用成效明显,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评价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或达到相当水平。

  (二)拟扩区块具备充分发展空间。1.拟扩区块已建成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块的20%,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有入驻项目储备。2.拟扩区块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

  (三)扩区后园区布局集中且符合要求。1.拟扩区块不得超过原省级高新区核准面积的80%,扩区后园区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2.拟扩区块应与省级高新区原规划区块集中连片,原则上控制在原省级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确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内,原则上规模不超过10平方公里。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扩区后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块。3.扩区后园区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扩区提交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另行提供省级高新区近3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等材料。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更名

  第十七条 省级高新区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具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更名申请。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省级高新区更名:1.在《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名称未登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拟申请升级国家级高新区的。2.原批准名称包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产业转移园等其他名称,且需要突出其功能已经调整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3.更名后更加有利于园区品牌打造、高端项目招引、创新资源集聚的。4.具备其他合理原因的。更名后的名称须符合第九条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更名须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省级高新区更名的请示。2.省级高新区的批准或同意设立文件。3.管理机构设置相关材料。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升级

  第十九条 促进省级高新区提质增效,加快推动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努力实现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

  第二十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升级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须认定省级高新区3年以上,符合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2.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3.符合集约用地的要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评价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1/3。4.优先支持在省级高新区评价监测中排名前列、在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作用明显的省级高新区申请升级国家级高新区。

  第二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指导和支持,制定实施支持省级高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要完善与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的会商沟通机制,争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区多园”管理的省级高新区,要逐步做实“一区多园”,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原则上不支持已纳入国家级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的分园区申请省级高新区。

  第二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要按照国家级高新区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填报任务,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科技厅每年开展省级高新区评价监测工作,评价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具体评价监测办法及指标由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兼任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省级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对园区成功认定为省级高新区或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的,以及对省级高新区在评价监测中结果排名靠前或进步明显的,给予奖励。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加强配套支持,强化纵向协同。对评价监测排名连续2年位居最后3位的省级高新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技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撤消其省级高新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要优先保障省级高新区产业用地,适度提高商业用地比例,支撑产城融合发展;同时综合考虑省级高新区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加强对园区内特色小镇、产业新城等配套项目的科学论证,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支持省级高新区与周边专业镇融合发展,强化产业链条有效衔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向省级高新区加速集聚,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 省级高新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用严格的技术、环保、安全标准倒逼低效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级高新区发展要符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园区在近3年发生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性、群体性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且整改不力的,不得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调区、扩区、更名和升级。评价监测年度内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当年评价监测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