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除外)。
(三)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推荐目录的企业。
(四)获评为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五)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二、申报材料
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五)获得相关荣誉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后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 万元(上述资助不包括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为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每次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三)对列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四)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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