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范围和方向
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类项目(企业),改造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企业)不予支持。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对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相关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强链补链。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题一:设备奖励方式

(一)专题内容

企业设备更新: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新建一批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成果转化、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方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企业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设备购置额(含配套软件,下同)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重点支持具有公益性、较强对外开放能力的事业单位平台项目和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相关能力建设项目。

(三)入库要求

1.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2.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8月31日(含)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3.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4.项目总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5.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专题二:贷款贴息方式

(一)专题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技术改造投资和工业投资发展。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贷款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发债等借款。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但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入库要求

1.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的贷款未曾获得省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2.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项目建设。
3.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8月31日(含)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4.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5.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6.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申请发行企业债的文件、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
  
专题三:股权投资方式

(一)专题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等要求,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对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投资方案谈判等,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后实施股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期满后,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实现退出。(如省下发新的股权投资管理意见按新的文件组织实施)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省级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安排,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单个项目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入库要求

1.申请单位有参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意愿,能够接受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提交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无董事会的,须提供企业同意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决策文件)。
2.珠三角地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3.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的技术改造项目。
4.已开工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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