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对象是指引荐并最终促成市外投资方在本市投资新设项目,且经新设项目投资方和落户镇区认定的引荐机构,其性质可以为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境外组织及社会个人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意给予奖励的。

二、申报条件

引荐机构(申报对象)及所引荐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荐机构须与我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部门签订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合作意向书。
(二)所引荐项目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本市。
(三)所引荐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不含股东贷款及政府资金奖励部分,下同)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下同);所引荐非生产型项目(不含股权投资基金类及房地产业<含商业综合体>项目)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所引荐项目市外投资方股权占比不低于70%。
(五)所引荐项目须在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报送系统登记入库。

三、奖励标准

引荐机构的奖励标准按照所引荐项目自商事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兑现(外币投入资金按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11月12日前提交至项目落户镇区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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