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类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
专题二: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专题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或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专题四:PCT专利申请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
专题五:PCT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专题六: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专题七: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专题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本年度同一代理机构该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专题九: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专题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专题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资助额度: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专题十二:注册商标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4)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5)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
(6)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7)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专题十三: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
(二)配套补贴类
本次受理的配套补贴类申报范围为2018年、2019年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2019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
2019年10月21日前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按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执行,因申报指南(申报通知)滞后导致超出时效的,不视作逾期。
1、支持额度:
(1)经我局推荐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
(2)经我局推荐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3)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4)2019年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3万元。
(三)项目类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项目类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专题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建立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2、支持额度: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专题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1、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面向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规划发展的专利导航服务。
2、支持额度: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专题三: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1、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面向企业运营发展的专利导航服务。
2、支持额度: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专题四: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围绕核心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企业。
2、支持额度: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专题五: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
1、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服务。
2、支持额度: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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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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