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注册(不含深圳)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时间

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三、支持内容、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参展。
 1.支持内容。对2018年度进出口金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我省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外国际展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2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优先支持广东境外商品展览平台和配合省政府工作参加的重点展会(补贴标准见附件1-1),其他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限额18,000元。最终支持金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资金。
3.申报材料。
(1)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2)企业营业执照。
(3)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
(4)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
(5)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6)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赴港澳参展的不需提供)。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
(7)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或其它证明材料(作为审核参考)。
(9)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
1.支持内容。对在我省税务部门(不含深圳)备案的且2017年度以来在外经贸业务方面无违法违规的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建设给予扶持。
2.支持标准。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申报指引

 一、支持对象
对我省(不含深圳)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扶持。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我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四、申报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比相应标准上浮20%;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附件指引做好资金预申报工作,于116日(星期三)前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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