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按照《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要求,现将2019年第批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兑现要求

(一)创新券在有效期内;

(二)20181月1日后有研发投入的自主研发项目,以及购买或提供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


二、兑现材料

    (一)自主研发券兑现材料包括:

1、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附件1);

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

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4《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5、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技术开发合同,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决议、研究背景、实施内容、创新点、经费预算、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和预期效益等内容;

        6、项目实施总结,主要介绍项目计划总体实施情况和项目研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7、项目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在中山备案,且项目支出明细精确到“元”位,与备案金额相一致,并附上项目支出明细。如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已出具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可作为创新券兑现项目的审计报告,不用重新再审。

        8项目创新成果证明,如查新报告,专利或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9、银行开户证明。

注:以上第2、3、4项表格由系统生成,第1-4和第9项,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二)服务券兑现材料包括:

1、兑现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附件1);

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

        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4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5、科技成果交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如果服务是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中山大仪网)进行的,请予以说明

        6、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材料;
        7、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说明、专利转让手续、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

8、银行开户证明。

注:以上第2、3、4项表格由系统生成,第1-4和第8项,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服务机构必须为在市科技局备案通过的机构。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兑现材料包括:

1、兑现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附件1);

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

3、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及服务对象如服务项目较多,可将兑现材料进行列表汇总

4、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材料;

5、服务内容证明材料;

6、银行开户证明。

注:以上第2项由系统自动生成,第2、6项需加盖公司公章。

(四)协同创新券兑现材料包括:

        1、兑现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附件1);
        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

        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4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须完成技术合同登记

6、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材料;

7、转让、开发的科技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

8、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进行交易的证明材料;

9、银行开户证明。

注:以上第2、3、4项表格由系统生成,第1-4和第9项,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三、兑现申请流程

(一)提交兑现申请。企业按要求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http://pro.zskj.gov.cn/填报兑现材料后提交上报,系统上提交的附件材料为原件扫描件,以“单位管理员”身份提交后才算提交完成。

(二)相关部门初审。企业所在镇区、中山大仪网运营平台、中山协同创新网运营平台对兑现材料进行初审。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审批办对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提交书面材料。审查通过的企业,将兑现申请材料(需和网上填报的一致)一2份,按顺序胶装、编制页码和加盖公章,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4-C16

四、兑现时间

(一)网申时间:1114日至1213日;

(二)初审和形式审查时间:1114日至1217日;

(三)提交书面材料:1114日至1220日。

五、注意事项

(一)本批兑现为领取了2018年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的最后一次兑现,从2020年起,市级科技创新券将改为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的配套支持。

(二)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创新券面额。各类券的兑现比例详见《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第十五条

(三)服务券可用于CE、GS、FCC、ETL、UL、BS、PSE、KC和CSA等认证检测费用,但CCC和QS等强制性认证除外,详细见管理办法第十条。

(四)服务券兑现涉及的服务提供单位,在我局进行备案,已备案入库的机构名单见附件2

(五)请企业认真核查兑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服务机构是否备案,初审和形式审查只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除因专家评审和科室审查有误外,其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兑现审核不通过,公示异议将不再受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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