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经典咏流传”为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34654231号“经典咏流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5263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31号“经典咏流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央电视台“经典咏流传”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典咏流传》是中央电视台的一档综艺节目,获得观众和业界人士的关注,取得荣誉和奖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与中央电视台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经典咏流传》节目官网及百度百科中的相关介绍;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其他宣传图片及媒体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经典咏流传”为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谢乐军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