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恒大地产对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恒大公司原审诉讼中,许家印的《授权声明》称,“获知自然人陈焕然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地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该商标申请行为明显是对本人姓名权的侵犯”,故授权恒大地产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及后续诉讼程序。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争议的“许家印”商标由陈焕然于2013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2月13日。

 

2018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5个月前,恒大地产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94号行政判决,一纸诉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据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9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252号《关于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恒大地产就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位知识产权律师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许家印”商标有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判决,现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般情况下,裁定(该商标)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来源: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