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针对人社相关措施制定了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引,现通告如下:
一、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引:
(一)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并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解读: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保费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延后办理。如因顺延办理退休待遇导致医疗缴费中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进行医疗费补缴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对于已申报待遇、但因疫情缓缴养老保险费导致不能及时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在补缴到账后核发并补发相关待遇。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的,允许在疫情解除3个月内完成补办,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服务对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办事指引:
1.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待遇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之时开始补发。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已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通过与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无需本人办理认证手续;已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境外人员除外),可通过广东人社APP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原需办理生存认证的居住我市的非本省户籍退休人员及居住境外的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手续可暂缓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对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待遇申领无时间限制。延迟申领的,可致电12333进行登记,待疫情解除后再提交相关资料到各人社分局办理,按规定补发待遇。异地定居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通过广东社保APP和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办理,未按期办理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4.失业保险待遇申报。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申报,相关待遇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补发。如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致电12333或各人社分局了解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流程,如符合条件的,可邮寄资料办理。
5.失业认证。疫情期间,请统一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失业认证;如需到人社分局前台办理认证的人员,认证手续可暂缓办理,待疫情解除后补办认证手续,暂缓办理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6.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在我市工伤定点医院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可在医院联网结算。如因疫情影响未缴费的,出院时可在医院挂账出院,待按规定补缴成功后再进行联网结算。工伤保险费在按规定补缴成功后,工伤职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已结算工伤住院医疗费的(先行支付除外),可在社保自助终端机申报工伤伙食补助费。
7.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于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确认。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邮寄相关认证材料或致电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备案,待疫情解除后补办认证手续,暂缓办理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参保权益记录: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88336280;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88336001;
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88336300。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解读:根据《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我市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从基准费率0.8%分别按一、二档下调为0.48%、0.64%,第三档仍为0.8%。2019年10月1日起,第一、二档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一步下调至0.32%、0.48%,第三档仍为0.8%。实施浮动费率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平均缴费费率降至约0.389%。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下调至0.225%,执行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服务对象:我市各类企业。
联系方式:养老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8302002;
工伤保险与劳动能力鉴定科,联系电话:88320004。
(三)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对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劝导已进行就业登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且已按规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政策解读: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企业,劝导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并向务工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的,每人按2019年12月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3653元5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服务对象: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企业。
办事指引:
1.申请材料:
①《中山市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
②往返交通票据证明;
③企业向暂不返回中山上岗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现金签收记录等)。
2.受理审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方式可选择邮寄申请资料到所在地人社分局,或到所在地人社分局窗口递交资料)。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审核资料。
3.公示:所在地人社分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期为5日。
4.审批拨付: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就业创业科,联系电话:88323349。
(四)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补贴企业,最高可达50%。
政策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支出的此项工资成本,通过本政策予以适当补贴。按照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2020年1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为每天补贴金额。总补贴金额根据职工接受疫病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的实际天数计算。
服务对象: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且按规定支付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者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职工的工资,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办事指引:
1.申请材料:
①《中山市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职工接受疫病治疗或医学隔离观察的证明(以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为准);
③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现金签收记录等)。
2.受理审核:企业在疫情解除次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方式可选择邮寄申请资料到所在地人社分局,或到所在地人社分局窗口递交资料)。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审核资料。
3.公示:所在地人社分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期为5日。
4.审批拨付: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工伤保险与劳动能力鉴定科,联系电话:88320004。
(五)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经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补贴,每人补贴最高1000元。
政策解读:本市各类企业,经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同意后,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采取线上培训形式,免费开展企业职工(本企业招用的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1000元。
服务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企业。
办事指引:
1.线上申报:在培训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申领所需的相关信息,由人社分局审核。
2.线下申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未正式启用前:①企业在培训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交《中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单位)申请表》(附表2)及附件材料;②人社分局对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③经审核通过的公示5日;④公示无异议,支付补贴资金。
联系方式: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88221132。
(六)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并已受理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对已符合有关政策的约4亿元稳岗返还资金将及时发放到位。
政策解读: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参保满12个月;(二)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32%,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此政策。
符合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我市受影响企业,已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并受理,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涉及约4亿元稳岗返还资金,将于2020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服务对象: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已完成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并受理,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办事指引:
1.申请办理:企业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按流程进行稳岗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按系统提示填写数据并上传已盖章申报表扫描件,提交审核。
3.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企业稳岗返还企业名单、涉及金额等信息在局政务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稳岗补贴核拨手续。
联系方式:养老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8302002。
(七)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解读: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服务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
办事指引:
1.申请材料:
①《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表3);
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③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已办理就业登记无需提供);
④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已办理创业登记无需提供);
⑤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已办理就业登记无需提供);
⑥企业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
⑦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
2.受理审核:企业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山市网厅进行网上预申请。申请材料可邮寄到所在地人社分局,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审核资料。
3.公示:所在地人社分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期为5日。
4.审批发放:属镇区支付补贴资金的,经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属市级支付补贴资金的,人社分局受理、审核、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就业创业科,联系电话:88323349。
(八)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民营企业,每引进一名给予最高18万元的补贴。
政策解读: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工作要求,在对第1至8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基础上,同步给予所在的民营企业引才补贴,补贴额度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当年度的市政府津贴金额相等。一至八层次人才每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为5000元—600元,三年最高可达18万元。
服务对象:申报主体为我市民营经济企业,即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股企业外的企业。
办事指引:
1.申请材料:
①《中山市民营企业引才补贴申请表》(附表4),加盖单位公章;
②获认定、评定的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企业控股状态认定材料。
2.受理审核:
企业可在每年3、6、9、12月均可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将于2020年2月底开通本事项)申请企业引才补贴。
3.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4.审批拨付: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88260730。
(九)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解读: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招用一名新员工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服务对象: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办事指引:
1.申请材料:
①《中山市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与招用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受理审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方式可选择邮寄申请资料到所在地人社分局,或到所在地人社分局窗口递交资料)。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审核资料。
3.公示:所在地人社分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期为5日。
4.审批拨付: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就业创业科,联系电话:88323349,88221161。
(十)对重点企业新招人员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企业或负责招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政策解读:重点企业指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经市工信、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五类企业新招人员需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核实后,按标准核发待遇。同时符合上述第(九)条规定的重点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条所列补贴。
服务对象: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事指引:
1.申请材料:
①《中山市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③新招聘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
2.受理审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方式可选择邮寄申请资料到所在地人社分局,或到所在地人社分局窗口递交资料)网上受理地址待公布。
3.公示:所在地人社分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期为5日。
4.资金拨付: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联系方式: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88260730。
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