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以及为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支持标准
(1)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按年度总保费给予20%的资助。
(2)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保费需由投保企业先行缴纳,按年度总保费给予20%的资助。
(3)对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30%的资助,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保险费不予支持。
(4)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资信调查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资信调查费用给予100%的全额资助。
(5)每家小微企业专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中型企业专项和一般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的资助资格。
  
资助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8日
  
(二)鼓励进口

支持对象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进口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贴息扶持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创新平台)。进口创新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支持期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②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水平等;
b. 贸易服务功能。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等;
c. 电子商务功能。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d. 展示交易功能。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e. 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f. 培训教育功能。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支持标准
(1)进口贴息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及省级进口贴息扶持资金
对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贴息扶持企业,按照该企业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下拨资金的30%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进口创新平台
2019年申报的进口额的计算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票日期为2019年9月1日-2019年12月21日
①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40%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对象
(1)展览组织者: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含有展览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商(协)会组织。
(2)参展企业:
①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且支持期间内在我市有开展出口业务,或供货我市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

支持内容及标准
①展览组织者
A.组织费用支持。对展览组织者按照组织参展国际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予以1000元组展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B.统一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区域品牌统一标识特装费用支出的50%予以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C.对展览组织者在境外自办贸易型展览,除上述两项支持外,额外给予场地租赁费用70%(仅限中山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②参展企业。
A.展位费用支持。参展企业展位费支持内容及标准为展位费的70%,且每企业每项目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国际标准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B.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资金支持期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展览业务

(四)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

支持标准
本项目为省促进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且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1)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企业,且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案件中,联合开展行业无损害抗辩,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3)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应诉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金支持。
(4)积极参与其他各类贸易壁垒调查并接受工作协调管理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资金支持期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案件
    
3月25日前进行网上申报以及将申报材料送到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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