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市索菲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这或许与此前索菲亚家居和国家知识产权的纠纷存在一定关系。

 

据悉,二者的纠纷主要在于“索菲亚”商标权撤销复审,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此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认为,综合中山市索菲亚全部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够证明在2014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中山市索菲亚对复审商标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已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实际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中山市索菲亚诉称: 诉争商标自注册以来,在指定服务上持续有效推广使用,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依法应予维持注册。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中山市索菲亚在在撤销及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诉讼期间,补充提交了中山普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山市索菲亚授权中山普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山市索菲亚及授权厂家销售“索菲亚”锁具的票据等证据。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76645号关于第6424616号“索菲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就第6424616号“索菲亚”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有人认为,因为“索菲亚”商标权纠纷的存在,与索菲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纠纷存在一定关系。中山市索菲亚的法人是周崇坤,与江淦钧并无关系,但在商标权的好几次案件中,二人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作者:八卦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