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log等短视频的新媒体营销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醒

知产课堂 2020-03-02 987

 

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已经成为新时代网络社交媒体下的新宠儿,短视频行业具有的潜在利益推动了诸如“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进入到其中。但是,短视频在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产业价值的同时也面临各式各样的侵权风险。

一、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短视频一般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或短时间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时长一般控制在5-10分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抖音15秒小视频。有人会以时间太短来否定短视频的创作性,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并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有过高要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即可。以时间的长短作为创作性的判断因素,我们无法明确其对于独创性是决定性的因素或者仅仅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短视频的篇幅短小而否定其独创性。

二、短视频的特征
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取材广泛、剪辑方便等个特点,这就使得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此外短视频可以随地拍摄随时上传、分享,大众参与性强等特点使其成为了最受大众欢迎的娱乐形式。短视频的“短”迎合了人们碎片化的需要,使其本身具有庞大的潜在市场和极高的市场价值。

三、短视频定性及权利归属
短视频与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拍摄设备、后期剪辑以及最终形成的连续画面等方面几乎一致,因此普遍地认为一般的短视频可以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中的作品进行保护。短视频在内容和编排上,往往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理念,体现了制作者的构思、审美,符合著作权法对客体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制作者享有短视频的著作权。

四、短视频的发展以及在新媒体营销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短视频从04年出现,16年进入了营销发展阶段,18年则进入到了短视频整治时期。经过多年的发展,短视频行业虽偶有新的模式出现(直播带货),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短视频行业在商业方面已较为成熟。短视频具有庞大的潜在市场以及极高的市场价值使得众多的制作者涌入到短视频行业,这就意味着侵权与纠纷将大量发生(详见下图)。目前,短视频纠纷随着短视频的发展逐渐增加,但其中最多的还是知识产权纠纷。


以Vlog等短视频为视角,分析其在新媒体营销中可能遇见的知识产权风险。

1.以Vlog等短视频的制作为例,现在的Vlog等短视频多配有背景音乐。这时使用未授权的背景音乐则很有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制作者在站内使用平台提供过的音乐或其他素材不会涉及侵权问题,但创作者往往会将作品分发到多个平台,而各个平台之间没有转授权协议。例如创作者采用了抖音的素材库制作出视频后转发到快手或者微博,还是有可能出现音乐版权侵权的情况。

2.字体侵权:在Vlog等短视频的制作过程中,字体的使用亦可能构成侵权。创作性字体大多被认可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在线条、点画、字形结构、偏旁部首的比例等方面进行创造,融入独特的艺术美感,彰显了创作者的个性,从而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视频制作者在使用字体时应当审慎,切勿随意使用以免构成侵权。

3.图片侵权,短视频制作者在创作时应当审慎引用图片、图片往往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随意地引用图片亦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视频创作的过程中尽可能使用自身创作的素材,避免大段引用来源不明或未经授权的图片素材。

4.直播带货模式下的主播虚假宣传。带货一般以直播的形式进行,多由主播个人发挥,委托者在直播过程中可操控的空间小。相较于录播而言,直播具有实时性,因此主播的不当行为及话语没有多余的空间去后期纠正。此外,带货主播错误解读商家的信息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因此,这就要求委托者在事前对直播文案谨慎审查,对于直播过程中不当行为及时制止、以及保留产品的相关证明证据。

5.签署委托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a.在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条款时,指定平台、指定账号,上传指定作品或内容,授予以其自身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维权的权利。
b.不能私自转载和进行二次创作
c.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在条款中明确直播与短视频的思路,
d.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条款时,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应包括播出的内容应采取可回放保留或者边播边录。
e.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品的推广文案的版权要归企业方所有
f.合同中约定要求推广方的推广文案为原创,涉及到抄袭或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推广方承担
g.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是否只允许该视频在哪些平台投放,或者多个平台均不受影响

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经逐渐成为互联网文化的新业态,成为广告与营销的重要手段。与电影相比,短视频虽然短,但是其内容同样蕴含着制作者的智慧财产。受疫情影响,线上销售成为了众多企业的优先选择,而短视频则是企业进行营销的最好途径,在进行短视频创作时既要防止侵犯他人权益亦要保留好各项证据应对他人的侵权。
     
 
 

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日
洪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