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引
一、支持对象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二)现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外融资回投或增资(含利润转增资),且回投及增资资本金纳入我市年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
二、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对2018年至2020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10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含商业综合体〉、金融业、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按照其已投入项目建设或经营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对世界500 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 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奖励。
(三)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新设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 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各申请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完成在线申报,同时将纸质及电子版申请材料报当地镇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于2020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次登记后的营业执照)。
(3)申报企业当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以下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4)由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5)企业申报声明书。
(6)新设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已取得我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文件复印件。
(7)新设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公司设立年度的纳税证明(可由审核部门协调税务部门提供)。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其中:申报第(一)项实际外资奖励的提交第(1)-(5项)材料;申报第(二)项奖励的提交第(1)-(5项)材料外,须同时提交“一项目一议”涉及的文件;申报第(三)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奖励提交第(1)、(2)、(5)-(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