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现就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见附件)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已被省有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即已具备了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税收政策资格,无需再重复申报,企业申报前应就上述情况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申报。深圳市企业由深圳市自行组织申报并落实税收政策。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申报。
三、申报流程
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我委,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发展改革局(委)统一审核后报送我委。各单位以正式公函向我委报送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正式公函扫描件和表格电子版,每周限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四中午12:00之前,以电子邮箱接收时间为准)。我委审核确定名单后按批次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同步在委门户网站公开。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