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工信局发布了《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开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活动,以及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企业依托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光电、智能家居、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委、市政府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融资租赁基金所需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按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市政府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列入“信用中国”受惩戒黑名单的企业按规定不受理申请;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地在中山市,原则上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且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的项目完工评价。

第六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企业可选取有偿资助(股权投资)和无偿资助(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中的一种扶持方式。具体标准为:
(一)股权投资。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6〕73 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企业或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二)设备奖励。本细则所称设备购置额是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新设备、配套软件系统等。
1.对工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下同)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 万元。
2.对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光电、智能家居、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通过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3.对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4.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00—3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0万元。
5.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奖励。
6.对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按购置仪器设备、软件和创新服务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参照上述设备奖励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1500万元。

第七条 工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单个项目实际投资超5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同时申请省、市技改专项资金扶持,按省、市政策叠加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额的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年受理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完工评价现场查验,核定项目投入情况,出具完工评价意见。
(二)通过完工评价的项目向所在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交入库申请,按规定完成初审、专家评审、局党组审定、公示、奖补资金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复等程序。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库管理,所需奖补资金安排列入下一年度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预算,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拨付申请企业。如未纳入技术改造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在次年度作预算安排。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二)扶持资金申请报告书;
(三)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责任承诺书;
(六)按规定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企业对地方发展贡献的证明材料(税收完税证明或解决就业、公益捐赠等);
(九)项目完工评价意见;
(十)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技术改造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集中评审,提出资助计划建议,以镇政府(区办事处)名义函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奖补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库,所需奖补资金安排列入下一年度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预算。
(二)技术改造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审查,将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专责资金运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完工评价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并拟定奖补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库,所需奖补资金安排列入下一年度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预算。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退回财政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7〕2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