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以下简称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对象是向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

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

  我市国家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包括:古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灯饰)、小榄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五金制品)、南头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家用电器)、沙溪镇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休闲服饰)。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承办费一次性定额支持10万元。

  2.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不含活动事项、产品及企业的广告)费、宣传资料的制作印刷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对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的基地区域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要求参展的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展位须进行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展示基地区域品牌或基地整体形象。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

  2.组织费用。按境内展每场3万元,境外展每场 6万元,列入“粤贸全球”计划的每场8万元给予定额支持。

  (三)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且展示(展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对组织基地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下简称基地产品)进行集中展示(展销)产生的场租费给予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70%的支持;利用自有场地的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1万元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境外贸易服务供给

  1.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为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境外售后服务平台的场租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服务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在境外开展贸易交流对接活动产生的场租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对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数据统计、资料收集的基地工作站,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业务经费定额支持。

  每个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金额未达3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相类似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支持期限、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限

  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入库项目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的活动项目或所支出的费用(非定额类以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开具日期为准,定额类以参展日期或开展培训日期或注册日期为准,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首次申请补贴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详见“四、申报材料及要求”)胶装成册(一式4份),连同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2份于4月7日中午12点前交至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见附件)。

  2.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于4月8日前报送至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并将可编辑版汇总表发送至科室邮箱(mck@zsboc.gov.cn),逾期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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