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进行奖励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对《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和《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标准划分为中小微型的企业。
第三条 2020-2022年连续三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争3年内全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200家。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可给予全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由企业建设并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镇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项目。促进小微企业上规上限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所开展的技术、融资、宣传、培训、推广、互联网+等专项服务活动,按项目出资额最高可给予全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
(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五)新上规奖励项目。对2019-2020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2019年2月升规的除外),奖励10万元。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
(六)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对升规后第二年(含2018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含2017年度、2018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
(七)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另行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工信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五)拨款。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专款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设备更新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支付企业融资成本和服务企业活动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政资金处理、使用、绩效评价、后续的监督管理及检查。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报,并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和《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