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43号,见附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组织推荐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1个。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于4月22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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