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等要求,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的工作部署,发挥银龄专家在抗击疫情、复工达产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支持广东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聘用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国(境)外高端专家来粤工作,启动实施广东省“银龄专项”,现就2020年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要求

  (一) 广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研究院所、重大科学装置、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等均可提出试点单位申请。

  (二) 试点单位应从自身人才需求出发,准确评估“银龄专家”引进对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指导、技术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 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与“银龄专家”需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做好“银龄专家”来粤工作、生活配套服务和保障(含医疗保险)。

  二、“银龄专家”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2020年“银龄专项”主要面向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来自国(境)外的高端专家(外籍及港澳台专家)。年龄原则上在75(含)岁以下,一般应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或高级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对华友好、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我省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等要求。

  (二)人才分类。按照“银龄专家”专业领域及相关情况,分研究型、技术型、管理型三大类。研究型专家,一般应为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技术型专家,一般应为在行业领军企业从事(过)技术研发工作,拥有丰富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鼓励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专家。管理型专家,一般应为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过)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工作方式。本年度试点支持全职引进“银龄专家”。我省用人单位需与“银龄专家”签订2年(含)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协议)。合同结束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原则上每年在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有需要可续签合同,续签后需再次提出申请,核定通过后列入本专项。

  用人单位可从实际需求出发,灵活制定“银龄专家”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在工作合同或协议中进行规定。

  (四)引进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九大领域,优先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创意与设计产业、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等领域的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引导鼓励“银龄专家”到广东培养人才队伍、传授科研经验、促进学科建设、搭建国际合作桥梁等。

  全面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打破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倾向,“银龄专家”引进注重经济社会效益,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不对专家发表论文、申报科研项目、形成科研成果等作硬性要求。

  三、试点工作安排

  2020年“银龄专项”试点采取举荐制,即用人单位举荐意向聘用的专家,省科技厅核定后按程序给予经费资助。流程如下:

  (一)招募“银龄专家”。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用人需求,自行招募“银龄专家”,与意向聘请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二)用人单位在线申报。用人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注册账号(已有账号不需重新注册),在线填写举荐申报书(见附件)报送专家个人情况及来粤工作计划等材料,提交至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需通过系统上传申报书盖章件。用人单位在线集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3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17:00,申报书盖章件上传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00。

  (三)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省科技厅对举荐申请进行评定。评定通过的,纳入本年度试点清单,并按程序下拨资助经费。

  (四)推进实施。试点单位按计划开展试点工作,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等做好专家工作、生活各项配套服务和保障。

  (五)试点总结。试点年度末,所有试点单位需提交试点实施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

  四、资助方式及标准

  对纳入2020年度“银龄专项”试点单位进行经费支持,根据专家水平、合同期限、人才引进类型、个人还是团队等情况择优评定。以用人单位资金投入为主体,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资助金额10~3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实行“包干制”,由用人单位自行支配,专账核算,相关单据等资料保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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