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浪》vs《非浪》,著作权侵权了吗?
大家好,这里是智立方知识产权小课堂。
五四青年节,一朵《后浪》来事汹汹席卷全网。各位听众宝宝们,你们看《后浪》了吗?
B站一直以来是代表二次元、小众文化的平台,这次也终将凭借由国家一级演员何冰登台演讲,认可、赞美与给予年轻一代“你们有幸遇见这样的时代,但时代更有幸遇见这样的你们”这篇《后浪》进入主流视野。截至5月6日20点,《后浪》在B站达到了1283.6万播放量,19.2万弹幕,137.2万点赞。
作为后浪的小编碍于领导或长辈们不敢发声时,作为B站UP主“朱一旦的枯燥生活”,十分头铁地对自家平台作品打响了第一枪,即用平民话语权对精英话语权的一次示威——朱一旦团队发布了《非浪》,各位宝宝们,你们又看了吗?
小编在捧腹大笑赞叹朱一旦团队才华的同时,一个二次创作领域由来已久的知识产权问题浮现在小编脑中:
这样以《后浪》演讲词为基础架构恶搞改变的《非浪》,是合理使用还是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后浪》演讲词可以通过哪种著作权予以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本文所提及的《后浪》则可以通过著作权中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那么《非浪》是否构成对《后浪》的侵权呢?著作权侵权认定一般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 即先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再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作品。此处的“接触”并不等同现实中的接触,通常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所要求保护的作品先后发布的时间顺序为基础,综合所要求保护的作品的知名度等综合情形推定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所要求的保护作品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认定侵权成立的公式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所要求的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即“二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侵权成立”。
上述理论中的“实质性相似”应采用何种方法去判断,目前仍存在争议。但已达成了“就不同类型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应采取不同判断方法”的基本共识。
再说说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四要素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
1、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小编在反复看过《后浪》与《非浪》后,认为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前浪们可多为后浪们提供自由创作的社会氛围,以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繁荣。
所以,《非浪》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想必宝宝们心中也有了答案。
最后小编也要给各位未来的韭菜们一些建议,大家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同时,应避免使用大量原作品中的核心内容,要多注入自己的创作思想,防止二次创作的时候带来侵权的风险。
关注我,带你了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避开知识产权“雷区”。今天就聊到这里,朋友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