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声代》是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卫视2013年度推出的大型儿童歌唱类节目。就这一档具备了可爱的孩子们和美妙的歌声的节目中,也面临着被诉侵权的状况,让我们来看看发生什么事吧

中国新声代 第五季


 

原告A公司声称其经词曲作者的授权依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B公司录制的综艺节目《中国新声代》第五季中由小朋友孙歌演唱了该歌曲,而B公司将该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二C公司。C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在线传播该综艺节目的花絮视频,时长2分28秒,其中包含涉案歌曲。原告以二被告共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


中国新声代七岁的香港小女孩孙歌演唱《小跳蛙》

 

原告诉称    其经词曲作者授权享有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在未取得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录制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并将含有该侵权内容的综艺节目授权被告二在其平台上播放。被告二剪辑了综艺节目视频片段,形成了包含涉案歌曲的花絮视频进行全网传播。

 

 被告一辩称    涉案歌曲被原告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进行管理,被告一的母公司通过与音著协签订合作协议获准使用,包括广播权、复制权及表演权,被告一亦在该协议范围内使用。涉案歌曲仅用于花絮视频,并未用于节目正片,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并不知晓音著协的授权未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且被告收到原告起诉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花絮视频,没有侵权的故意。

 

 被告二辩称   被告一是涉案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根据其提交的许可使用协议,其获得了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作为网络播放平台,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取得了涉案综艺节目的授权,已尽到版权审核义务,对于节目中的每个授权元素,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审核是否都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合理义务仅限于审查被告一是否对涉案综艺节目享有著作权。


事实查证    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歌曲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被告一的母公司与音著协签订《2018-2020 关于音乐作品一揽子使用的合作协议》,经授权可在其所属电视频道中享有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复制权与表演权,被告一亦在该协议范围内使用。被告二通过与被告一签订《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取得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视频中的涉案歌曲系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但二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就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原告经授权对涉案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他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被告一依法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其作为涉案综艺节目影像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即对综艺节目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当然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有权将涉案综艺节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二;


第三,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他人无论是使用完整的综艺节目作品还是其中的片段,只需要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不需要同时取得节目中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故被告二将涉案视频上传到其经营的涉案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来源: 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