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196号)要求和《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数及满意度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
二、2018年获得免税资质的示范平台须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复审,将复审申请报告(随附免税资格审核表、资产总额和累计购置设备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两年工作总结(须包含服务中小企业情况和享受免税情况)报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盖公章),报我厅。
三、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与复核工作,并于8月5日前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八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省有关单位申报材料于8月5日前一式八份及电子版直接报我厅。各市在会商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196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