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摄影家熊伟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因在搜狐网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88张次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被判赔偿105600元。
熊伟称,搜狐网登载其摄影作品,但未取得授权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于同日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披露,原告熊伟是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他称,在搜狐网上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登载,但是,搜狐公司事先并未取得他授权同意,侵犯了其对相关作品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在搜狐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公开赔礼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2000元。
判决书中,以列表方式,逐一列出了摄影作品的名称及获奖情况、权属证明或发表链接、侵权链接、使用数量等情况。
相关摄影作品包括:《练山星空》、《练山英仙座流星雨》、《夜眺古秦淮》、《多彩金陵》等,其中,《喂驯鹿的小红帽》等曾在全国摄影大赛中获奖,《夜眺古秦淮》曾获省级奖项,《婀娜多姿的莫日勒河》曾入选中国摄影报官网首页大图。一些作品曾在定位自身为“中国年轻一代用得更多的旅游网站”的“马蜂窝”网站上发表。
法院查明,涉案摄影作品累计88张次。原告均提交了作品的电子图片原图,图片属性显示了文件名、文件尺寸、拍摄所用相机型号、拍摄日期等详细信息,并提供了签约供稿或摄影作品销售价格清单,并提供了大部分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
搜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由用户上传,公司不应担责
搜狐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二、多个侵权链接使用相同的图片,应作为一幅图片计算赔偿;三、搜狐网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涉案图片由用户上传,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搜狐网未经许可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且未署名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原图或者发表链接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且未给原告署名,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搜狐公司虽辩称其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但其并不能提供明确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搜狐公司就所涉侵权行为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当庭撤回了关于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对于此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终判决搜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熊伟经济损失10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