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叶草”相信对于大家来说应该都很熟悉吧,没错,大家口中的幸运草就是它啦


 

其实“四叶草”是一种名为苜蓿的草本植物,通常是三片叶子的,四叶非常罕见,所以能发现到就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固有“之称”。四叶草的每一片叶子也都有着不同的含义,其中分别是:名誉、财富、爱情和健康,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很爱将其设置为个人标签甚至是自己商品的商标,其中备受青睐的应该就是珠宝首饰类的商品了吧,而梵克雅宝就是其中的一个。

 

 

但是幸运草能不能被注册为,立体三维的商标呢??下面的案例估计会给你答案。


案例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将“幸运草”提交申请三维商标,在2016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

 

 

2018年4月,第三人毕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梵克雅宝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

一、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目前还在进行审理中,但为什么一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呢?其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同时规定:“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诉争商标是由四叶草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诉争商标的造型及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梵克雅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诉争商标不属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梵克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该公司的“四叶草Alhambra”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销售,但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在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商品上将其作为标志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随着近年来立体商标案件的增多和讨论的深入,尤其是对商标显著性认识的深入,根据现有的判例,对于商品及包装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大多把重点放在是否独创、使用,而忽视了商标的最根本的基础:相关公众是否会将其认知为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的规定,立体商标的注册仍然以具有显著性为首要的注册条件。也就是说,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三维标志不能是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因为这样的标志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