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
收费项目 |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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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商标注册费 |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
2 |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 500元 | 450元 |
3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500元 | 450元 |
4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500元 | 450元 |
5 |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 250元 | 225元 |
6 | 受理商标评审费 | 750元 |
675元(仅开通驳回复审 业务) |
7 | 变更费 | 150元 | 0元 |
8 | 出具商标证明费 | 50元 | 45元 |
9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1350元 |
10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1350元 |
11 | 商标异议费 | 500元 | 450元(待开通) |
12 | 撤销商标费 | 500元 | 450元(待开通) |
13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150元 | 135元 |
三、缴费方式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各项商标业务均可通过线上缴纳费用,线上领取票据,建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缴费,具体方式如下: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放《缴费通知书》,国际业务发放《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3.特殊情况。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费用:
(1)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
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银行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特别注意:汇款人汇款时应当在附言中只填写缴费码,并将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汇款单位公章或汇款人签字)、银行汇款回单邮寄至商标局,寄发邮件邮戳日期视为缴费日期(邮戳日期不清的,需提供邮局证明),由于未按要求填写并邮寄材料的、汇款金额不足的、缴费超期的视为未缴费,所提交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2)当事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交文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①现金方式:申请人可持现金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②pos刷卡方式:申请人可持银联卡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③支票方式: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④银行汇票方式: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在北京等待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
四、缴费时间
(一)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缴费用户在线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订单未提交。
(二)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五、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一)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三)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需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
1.具有商标网上申请用户的代理机构,将财政电子票据直接发送至该代理机构网上用户中;具有多个用户的,发送至最新办理并有效的网上用户。
2.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3.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特别注意: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应凭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信息通过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绑定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的,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绑定下载。其中: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且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电子版的,可以到提交申请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受理窗口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
(五)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六、退款事宜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并按本指南办理商标业务缴费的,不存在需办理退款的业务。
2.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在本指南发布前,通过银行汇款汇入商标局银行账户的款项,可申请退回,请参见退款指南(详见附件)。
七、财政票据退信领取
1.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八、说明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敬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各项相关业务申请指南,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附件:退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