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1日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山市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山市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激光器件、新型材料及器件、物联网、超高清视频、高端软件、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绩效目标。力争到2022年,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培植一批龙头企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谋划提升一批产业载体,打造珠江西岸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方式。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向及标准。
方向一、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落地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1.对以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已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省、市认定的重点制造业类、软件信息与服务类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引进:制造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软件信息与服务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设备转入补贴。
新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的市外核心生产设备随项目转入中山,按不超过该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的10%一次性给予安装调试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过渡性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项目所在地的“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如没有,参考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项目核心设备补贴。
1.项目核心设备购置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购置核心研发、测试仪器设备的,按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设备在本市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2.项目核心设备租用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对项目建设所需核心、高端的研发、生产、测试设备,经认定后,对采用政府委托国资企业购买、落户企业分期租用(一定期限后移交),或向其他机构租赁设备的,按照不超过每年租金额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项目引入股权投资。
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适合投入支持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企业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六)项目融资补贴。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的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七)企业经营贡献奖。
对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八)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引进、培育的省级(及以上)或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新一代通信技术创新中心、新型计算中心、工业互联网(Paas)平台、光电创新中心、软件服务创新中心、虚拟仿真创新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创新平台,经专家论证后,对项目固定资产和软件研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择优遴选该平台在中山的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应用企业与平台实际签订合同金额的30%给予事后奖补,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方向三、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九)支持应用项目建设。
1.支持我市规上工业企业开展5G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超高清视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标杆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经评审认定,择优对重点标杆项目,按项目相关投入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升级的示范、试点企业择优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认定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超高清视频、工控安全等领域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新一代智能产品应用。
围绕智能家居(家电、家具、灯饰、五金锁具等)、电子信息(汽车电子、智能终端设备等)、5G、超高清显示等重点领域的应用需求,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采购我市入库智能产品技术供应商提供实现产品智能互通、智能感知、智能控制、数据挖掘、提供互联网应用服务等的智能模块/芯片,且年度智能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成效择优对实际采购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产品制造企业年度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管理能力提升。
对2018年1月1日之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且未获得市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事后奖补(同一个企业省、市贯标奖补资金上限为40万元)。
方向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能力
(十二)支持高端软件研发补贴。
支持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中山研发的人工智能、大数据、5G、区块链、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软件产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型算法产品,经评审后,按照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平台型或新模式、新业态等软件产品,经评审后,按照企业成效择优分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十三)支持引领性产业化项目研发投入。
支持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中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5G、超高清视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品。经评审后,按照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重特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按照项目入库申报的方式,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列明申报领域、申报条件与入选范围与数量、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负责资金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第八条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项目评分确定支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入库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十条申报企业近3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支持方向中的一个方向申报,“方向一”可以同时选择一个或多个子项(专题)申报,其余方向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子项(专项)申报。申报“项目核心设备补贴”的项目,不能申报“项目融资补贴”。
第十二条属于事前资助的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属于事后奖补项目,需按要求提供实际投资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工信〔2019〕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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