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街电科技停止专利侵权,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科技)、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科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年10月28日,来电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4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847953.1。该专利缴纳了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018年2月24日,街电科技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来电科技认为:街电科技未经来电科技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来电科技诉请保护的专利权范围。来电科技起诉请求:1.街电科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来电科技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街电科技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来电科技为制止街电科技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3.街电科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街电公司辩称:一、街电科技未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101条的规定,“使用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或者技术效果的实现。就被诉产品而言,它的功能和效果只有在消费者使用的过程中才可以实现。买卖被行为系通过支付货款实现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被诉产品始终归街电科技所有,街电科技也没有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故街电科技不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二、被诉产品未落入来电科技诉请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三、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四、来电科技诉请赔偿金额过高。被诉产品还处于前期投放阶段,并未从中营利。另外,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创新性低,原告要求1000万赔偿金额过高。五、本案应从公共利益及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停止侵权。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考虑到被诉产品被设置在各大商场,已经被广大消费者广泛使用,如果被判决停止使用,将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另外也要考虑判决停止侵权给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源所造成的影响。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来电科技涉案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诉请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二、来电科技指控街电公司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侵权是否成立。三、街电科技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四、若构成侵权,街电科技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中院判决:(一)街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ZL201520847953.1号专利权的产品(通过扫描二维码归还的6口产品);(二)街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侵害ZL201520847953.1号专利权的产品(通过扫描二维码归还的6口产品);(三)街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四)驳回来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街电科技负担31800元,来电科技负担50000元。

 

街电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称。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二)是否应裁定驳回来电科技的起诉。最终,最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