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业资讯 2020-11-03 912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9日         

   

     

 

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到云南省昭通市投资兴业,进一步推动中山对口帮扶昭通开展产业合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发〔2018〕7号)、《中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中山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全面加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扶组〔2020〕7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业合作项目是指中山市企业因自然资源、电力、劳动力、国家扶贫政策等优势或市场开拓需要,到云南省昭通市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20年1月1日后到云南省昭通市设立投资主体,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投资主体必须在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与投资所在地签订投资(租赁)协议(合同),并且项目已建成投产。

   (二)申报企业总部设在中山市,且中山总部企业拥有昭通市注册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昭通注册企业必须通过吸纳就业或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第五条  资助类型和标准

   (一)落地资助。2020年1月1日之后在昭通市成立投资主体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助。对在昭通市成立的投资主体企业在2020年以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以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15%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在昭通市列入国家指定的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在上述资助总额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奖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落地资助项目

   1.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并由项目申报企业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2.申报企业和昭通市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中山申报企业对昭通注册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中山市和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项目投资建设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属租赁厂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建成投产现场图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昭通市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昭通注册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号、带贫情况证明等资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助项目

   1.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并由项目申报企业所在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出具初审意见。

   2.申报企业和昭通市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中山申报企业对昭通注册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中山市和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项目投资建设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属租赁厂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建成投产现场图片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生费用相关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汇总表(加盖公章)。

   6.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昭通注册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号、带贫情况证明等资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先入库、后奖补方式。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列明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并通过镇区初审的项目,由广东省第六扶贫协作工作组加具项目真实性审核意见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请局党组审定,经公示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当年度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库,所需奖补资金按规定申报纳入下一年度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下一年度按照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情况研究制定资金奖补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相关财务拨付手续。

   第八条  申报企业近五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本项目资助资金按财政专项经费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退回财政专项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