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研经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一定程序被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事前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实施、结题等环节的管理。
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中山市辖区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五条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A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B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C类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立项,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专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或“合同书”),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结题;
(五)审核项目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项目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者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特定环节提供专业服务,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项目管理建议;
(二)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镇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责任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实施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在中山市境内注册(国际合作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项目、重大引进项目等可不受该原则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结题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中山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合同书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程序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当事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合同书内容应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
(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个月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立项。合同书电子文档网上逐级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合同书,经合同书当事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书填写要点
(一)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四)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 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
(五)合同书中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
(六)市财政资金支出的预算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 表示,不得空白。
(八)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因保密要求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合同书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型和审核要求
(一)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变更、项目内容变更、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等。
1.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合同期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2.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科研预算调整管理办法,须保留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的测算依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并在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中说明调整情况;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其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3.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及名称变更等)。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形,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4.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更名,参与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
5.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市科技局对原负责人就变更原因进行科技信用等评价,发现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员,无需市科技局审核。
(二)合同书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合同书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能生效执行,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补充,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是指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应当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合格后可打印并装订成册,提交验收结题组织单位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资料必须有以下要件: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总结报告(附件1);
(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附件2);
(七)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对标项目合同中预设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纳入验收结题申请材料;
(八)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前,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或经费决算,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30-100万元(不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以从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中列支;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出具经费决算表。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附件3)和《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附件4)的标准格式。
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包含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两部分。自筹经费应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比例落实到位。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标注项目基本信息和查核时间。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B类项目除由市科技局和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外,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C类项目参照上级验收结题意见进行后续处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结题,但项目财务审计或经费决算材料必须同步披露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市科技局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题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一)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验收结题。会议(现场)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集体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项目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重大项目原则上都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
(二)材料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不需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不需质询讨论和现场考察,采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方式组织验收结题。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由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市科技局应与结题专家、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结题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按照随机、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原则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组长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参加评审前,每位专家应签署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5),自觉接受监督。
建立专家评审质量评价机制,组织验收单位在验收活动结束后,对专家进行评级打分。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应在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附件6)明确表述。
(一)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可评定为验收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定为不通过:
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2.投入的自筹资金不足合同约定额度的50%的;
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4.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5.其他专家组认为不宜验收通过的情况。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附件7),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结题仍不通过,或者从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合格申请材料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分批在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验收结果,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项目提前或按期申请验收结题的,市科技局按合同书约定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
(二)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尚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市属预算单位除外),但市科技局不再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
(三)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尾款按照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与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拨;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愿意退还结余财政科技经费或者放弃项目财政科技经费尾款的,按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意愿办理。
第五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是指在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无法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研发内容和任务指标时,对项目执行终止处理的程序,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
(一)项目主动终止结题,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的下列情形:
1.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在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3个月内,验收申请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结题评审要求,无法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的;
2.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的;
4.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成为不必要,或经证明认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先进、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的;
5.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等基础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6.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市科技局要求按照终止结题处理的;
8.不能或不愿继续实施项目,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科技经费的;
9.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实施的。
(二)项目强制终止结题,适用于下列情形:
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第二次申请验收结题的;
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者因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
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
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结题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存在其他原因需要作强制终止结题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附件8),通常参照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办理,但须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终止结题评审时,组织专家出具项目终止结题评估意见表(附件9),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正式书面申请文件向市科技局说明终止原因,市科技局根据内部工作规程批准后才能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有结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七条 对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应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区分正常的科学探索失败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败,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失去基础支撑条件、选择技术路线失误、政策市场变化等导致项目失败的单位和个人免责。但为了从失败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率,对办理过1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等单位中,如果是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则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1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连续办理过2次或以上主动终止结题的,在项目结题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市科技局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第三十八条 终止结题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或其他处理建议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局受理复核申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等行为,或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缴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6〕86号)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2、恪守诚信承诺书
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
5、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
6、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意见表
7、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
8、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9、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专家组评估意见表
下载附件:中山科发2020-300号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