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刀郎》专辑特有的包装、歌曲名称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与原告专辑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消费者对演唱者、词曲作者和专辑整体产生误认,存在假冒原告专辑或假借原告专辑知名度的故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裁判要旨与启示
罗林专辑早于潘晓峰专辑推向市场,专辑中收录的歌曲具有较强的民族风格,一经推出其歌曲在民间广为传唱,取得了较大的商业上的成功,“刀郎”作为演唱者的艺名已为公众所熟知。罗林专辑以其醒目的“刀郎”字样配以雪域图案设计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知名商品。
潘晓峰专辑晚于罗林专辑推向市场,该专辑所收录的歌曲曲风与后者近似,尤其在专辑包装上故意对“西域刀郎”中的“西域”二字弱化使用,突出放大使用“刀郎”二字,并配以雪域背景,造成了与罗林专辑在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容易使购买者对潘晓峰专辑、罗林专辑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了直接侵占罗林专辑销售市场份额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潘晓峰未提出上诉,亦未提出意见
原审被告图书大厦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案件名称: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
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6251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以下简称罗林专辑)歌曲专辑CD光盘出版发行,该专辑收录了歌手罗林以“刀郎”作为艺名演唱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12首歌曲,包装上标有天津音像公司出版,新疆德威龙音像公司出品,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先之唱片总经销字样,封面文字和图案设计者是大圣文化传播公司。
罗林专辑封套以灰、蓝、白色调为主,平版印刷,包装盒画面主体是雪花飘落中的蓝天雪山,其上纵向排列有深蓝色“刀郎”大字,字下有横向汉语拼音“Daolang”,封面左上角等处有横向蓝底白字“2002年的第一场雪”、“歌喉征服西域的传奇歌手2004年首张个人专辑”字样。封套背面上部为歌曲目录,标有“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12首歌曲;下部为雪山图案。上下部之间除标有出版单位、出品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以及策划、监制等署名外,还标有音乐总监“罗林”,配器“刀郎”等字样。封套侧面均标有“刀郎”和“2002年的第一场雪”字样,其中“刀郎”二字比较突出。该专辑内附折叠成方形的歌词本,封面图案以及文字内容与光盘封套正面相同。
2004年6月,收录有歌手潘晓峰演唱歌曲的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CD光盘专辑(以下简称潘晓峰专辑)出版发行,该专辑封套标有民族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经典世纪文化发展中心制作,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发行等字样。其封套画面以黑、黄、红、白色调为主,正面是晚霞映衬下的雪山,中间有横向黑色“刀郎”大字,为凸版印刷;“刀郎”二字的左上角有红色纵向印章状“西域”小字;中上部是横向文字“2004年寻找玛依拉”,下方是“歌喉征服西域的传奇歌手2004年震撼出击”小字。
该专辑封套背面上部为歌曲目录,共有11首歌曲,为纵向印刷,中间标有出版单位、监制内容,其中编曲为四毛、潘晓峰,合声和吉他为潘晓峰。潘晓峰专辑内附有折叠成方形的歌词本,其封面画面与封套画面相同,歌曲目录中署有《寻找玛依拉》曲作者“石磊、刀郎”,编曲者“四毛”,吉他演奏者“刀郎”;《还等什么》和《无法忘记你》词曲作者和编曲者“刀郎”;《影子》曲作者、编曲者和单簧管演奏者“刀郎”等字样。
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在上海市、浙江省等25个省市自治区购买了罗林专辑和潘晓峰专辑。所开具的80余张发票中,有3张将潘晓峰专辑写为“西域刀郎”或“刀郎(西域)寻找玛依拉”,其余多未将“刀郎”和“西域刀郎”明确分开,如“刀郎”和“刀郎(寻找玛依拉)”;“刀郎CD”和“刀郎CD寻找玛依拉”;“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和“刀郎寻找玛依拉”;“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和“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刀郎”和“刀郎2004”;“刀郎2002”和“刀郎2004”等。其中在大圣文化传播公司购买潘晓峰专辑、写真集的单据上显示“刀郎-2004寻找玛依拉”、“刀郎写真集”字样。
潘晓峰专辑出版发行之后,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发行了潘晓峰第二张专辑《都怪你》、《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内有《都怪你》CD、潘晓峰专辑CD和DVD、潘晓峰写真集)以及《西域刀郎都怪你》一书,唱片和书籍的外包装上“西域”二字仍以印章状红色字体印刷于“刀郎”二字的左上角,均明显小于“刀郎”二字,但与此前的潘晓峰专辑上的“西域”二字相比有所加大。《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和《西域刀郎都怪你》一书外包装上均印有潘晓峰大幅照片。
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林专辑早于潘晓峰专辑推向市场,专辑中收录的歌曲具有较强的民族风格,一经推出其歌曲在民间广为传唱,取得了较大的商业上的成功,“刀郎”作为演唱者的艺名已为公众所熟知。罗林专辑以其醒目的“刀郎”字样配以雪域图案设计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知名商品。
潘晓峰专辑晚于罗林专辑推向市场,该专辑所收录的歌曲曲风与后者近似,尤其在专辑包装上故意对“西域刀郎”中的“西域”二字弱化使用,突出放大使用“刀郎”二字,并配以雪域背景,造成了与罗林专辑在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容易使购买者对潘晓峰专辑、罗林专辑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了直接侵占罗林专辑销售市场份额的后果,上诉人飞乐影视制品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否认其潘晓峰专辑与罗林专辑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的近似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包装、装潢与罗林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近似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
二、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在《广州日报》娱乐版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
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赔偿原告大圣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71万元;
四、驳回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对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对图书大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