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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谁该让步?
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产品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是于199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
因为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 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申请,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原则,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于其申请日期相同,不存在谁申请在先,此时就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在本案中,A厂于199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199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A厂使用在先,应授予A厂以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即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的是以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授权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在先使用人的申请授予其商标专用权。早早早!鲁迅先生小时候在书桌上刻“早”字,用来提醒自己不要迟到,要早起。之于商标注册又何尝不是呢?商标选定后一定要立马注册,有时候早一天就是一个翻盘的机会哦!我国商标是先申请原则,即对于相同的申请,权利属于先提交申请方。若同一天提交申请的,则权利属于使用商标早的一方;若都没有使用,则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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