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相关行业商协会,相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0〕253号),为做好2020年度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是指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资金。
 

  二、扶持对象、时间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且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企业须有实际经营,且具备实际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过程中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收汇异常行为。

  在扶持期间,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1.因市场采购相关业务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处罚具体针对某货柜,则对该货柜不予扶持,而其余货柜在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获得扶持);

  2.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3.被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4.市场采购业务所属当年收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二)扶持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扶持标准

  1.海运、空运扶持

  对海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6个档次标准相应分别对每箱/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资金扶持(海运按箱扶持,空运按吨扶持)。具体如下:货值在12万美元/箱/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箱/吨(含15万美元)的,按1800元(人民币,下同)/箱/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0万美元/箱/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箱/吨的,按1500元/箱/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8万美元/箱/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箱/吨的,按1200元/箱/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5万美元/箱/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箱/吨的,按900元/箱/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3万美元/箱/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箱/吨的,按600元/箱/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万美元/箱/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箱/吨的,按200元/箱/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箱/吨的不予扶持。

  2.陆运扶持

  对陆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6个档次标准相应分别对每票货物和货值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如下:货值在12万美元/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票(含15万美元)的,按1000元(人民币,下同)/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0万美元/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票的,按900元/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8万美元/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票的,按800元/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5万美元/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票的,按700元/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3万美元/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票的,按400元/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万美元/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票的,按100元/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票的不予扶持。

  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信息来源于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货值指单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结关的出口货值平均值。其中,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扶持金额,扶持金额未达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点击网址https://www.wjx.top/vj/QxetlAa.aspx填写,在线提交后打印;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6.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如申报材料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资金申请和审核

  (一)网上申报及纸质资料递交

  申请对象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技术咨询电话:15107605576)。

  1.申报“2020年度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

  2.上传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同时,将申请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于2月5日(星期五)前报送所属镇街。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镇街审查

  申报企业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收集辖区内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商务局填报审查意见(附件1),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月10日(星期三)前报送至我局。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六、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贸促科齐宪凯,电话:89892859,邮箱:mck@zsboc.gov.cn。

 

  附件: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镇街审核表

  2.各镇街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下载: 申报指南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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