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意见
本案是规制网络游戏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知名度较高的网络游戏《英雄联盟》,具有较大的用户群体基础,案件审理受到业界和媒体广泛关注。
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及第九条虚假宣传行为条款的相关规定,有效规制了网络游戏领域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规范互联网游戏市场的有序运行具有裁判指引作用。
该案裁判文书结构完整规范,语言清晰流畅,焦点问题论理充分,评述准确到位,是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典型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 决 摘 要
裁判要点
1、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相关部门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虽然涉案《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与角色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但在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选择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并不存在需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问题。
2、光宇在线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均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光宇在线公司应当知晓《英雄联盟》游戏的存在。游戏细分类别的差异并不影响《最萌英雄》与《英雄联盟》游戏均为网络游戏,且两款游戏玩家群体存在重叠,故光宇在线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3、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指控光宇在线公司在运营《最萌英雄》游戏中实施的模仿游戏启动界面标识与角色形象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不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也并未依据该列举式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依据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依据并无不当。
4、鉴于《英雄联盟》游戏上线运行时间早于《最萌英雄》游戏,《最萌英雄》游戏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近似的标识,亦有21个角色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相近似的角色形象,6个角色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相近似的角色名称,故光宇在线公司开发运营的《最萌英雄》的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5、光宇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光宇游戏网站在宣传推广《最萌英雄》游戏时多次使用诸如“Q版LOL英雄皆在此”等的表述,强调其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使人误认为《最萌英雄》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手游Q版,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不应受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最高法定赔偿数额的限制。
备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