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年10月12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包装显著位置处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奶茶产品;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驳回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满其他公司奶茶产品包装与自有品牌相似,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香飘飘公司获赔7万元。
梳理公开判决书发现,香飘飘公司曾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起诉过多家企业名称近似公司,含上海香飘飘、郑州香飘飘、福州香飘飘等,香飘飘公司最高曾获赔60万元。
苏州香飘飘奶茶产品被法院认定故意攀附香飘飘商誉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香飘飘”图文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并由好多多公司生产的奶茶产品,在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了苏州香飘飘公司企业名称,且产品包装、装潢与香飘飘知名商品近似,已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香飘飘公司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奶茶产品,要求苏州香飘飘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香飘飘”的名称,向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苏州香飘飘等公司在奶茶产品杯身正面显著位置上标注“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攀附香飘飘公司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好多多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在涉案产品上分别载明了两被告的信息,两者为共同侵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该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涉案奶茶产品;苏州香飘飘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赔偿香飘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约4.2亿元,经营范围为饮料(固体饮料类、液体饮料、乳制品)生产,自产产品销售等。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注销,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商丘中食饮品有限公司。
香飘飘曾起诉多家名称近似公司侵权,最高获赔6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多家企业名称带有“香飘飘”字样的公司,最高曾获赔60万元。
案号为(2018)川民终1234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香飘飘公司曾将上海香飘飘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温江永鑫家家福超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香飘飘公司、郑州香飘飘公司均将香飘飘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被控侵权的奶茶产品上使用,但使用方式中并未出现单独或突出使用“香飘飘”字号的情形,故不属于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但将“香飘飘”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加以登记并使用含有“香飘飘”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存在攀附香飘飘公司商标及字号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即使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亦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院判决郑州香飘飘公司和上海香飘飘公司连带赔偿香飘飘公司60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其中包含天津香飘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湖州香飘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香飘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香飘飘四川食品有限公司等。法律诉讼信息112条,其中多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