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曾某某将自己曾经就职的怡某公司告上法庭,只因该公司未向其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20万元。
当个人智慧与企业资源相“碰撞”时,不少新颖独特的职务发明便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却未必都能获得应有的奖励和报酬。
记者近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一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曾某某将自己曾经就职的怡某公司告上法庭,只因该公司未向其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20万元。
因未支付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曾某某进入怡某公司工作,担任工程部副经理,工作内容为参加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开发等,后于2008年10月离职。
2007年5月23日,怡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5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人为许某某、曾某某、王某,专利权人为怡某公司,专利权的期限于2017年5月23日届满。
曾某某认为,怡某公司在获得上述专利授权后成功转型,并通过销售相关产品获取巨额利益,但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奖励和报酬。2017年10月11日,曾某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怡某公司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报酬100万元。
法院:公司应向专利发明者支付报酬20万元
被告怡某公司辩称,曾某某在涉案发明创造提案、开发、完成过程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涉案专利在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而从未实施过;怡某公司并未通过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而获得利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曾某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怡某公司在涉案专利有效期间实际购买了侵权产品并据此提起多起诉讼,证明涉案专利可以实施并已实际投入市场;怡某公司在起诉他人侵权的案件中主张涉案专利已实际实施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却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从未实施,其在前后诉讼中言行不一、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应认定涉案专利已实际实施并已取得经济效益。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发明人数量、怡某公司获判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及涉案专利价值等因素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怡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20万元;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怡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