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商号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乎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商号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缺乏企业商号与商标注册的信息共享平台,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或商标注册时并不会进行联合检索。因此造成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商号同时存在,并归属不同权利主体,这也造成了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商号权产生权利冲突。
商标专用权与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将他人享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企业商号使用;
2、他人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后企业名称侵害在先商标专用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商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在先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1、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2、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使用侵权企业名称;
3、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
在后注册商标侵害在先企业商号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在先企业商号权的权利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1、在商标注册公告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3、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