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熟悉知识产权的人来说,常常认为产品相似度高就是专利侵权,实则不然。专利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标准,而非由其形成的产品确定。产品仅仅是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一定能够完全表现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以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当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一般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又称为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亦可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例如,已有一个专利,其权利要求书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只要覆盖了ABCD四项全部技术特征,即便还有其他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而如果申请的专利仅包含ABC或ABD等技术特征,均不属于侵权,可视作省略要素优化方案,是具有创造性的,不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即使并没有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范围内,但经过分析比对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2.技术特征中的等同关系对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三、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等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修改或解释,则因此而放弃的部分内容不得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一般是作为对等同原则起限制作用的规则。防止专利权人为了容易地获得专利权而随意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制性修改或解释,或者在授权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这些限制性修改或解释,以图利用等同原则来覆盖被控侵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