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
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什么是“不良影响”条款?
“易产生不良影响”这个理由是造成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之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呢,《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
一、标志本身含义。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二、不需具有实际损害。只要标志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不考虑主观恶意。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
四、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